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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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县长信箱
统计时间:2024-01-01~2024-09-19 总留言量:147 公开回复量:133

2024-06-05【标题】望政府有关部门督促砚山县江那镇新丰路西侧城投•砚景名苑(一期)尽快交房的问题

【答复】李先生:您好! 您通过领导信箱留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是城投•砚景名苑(一期)的一批购房业主,我们想向你们反应下这个楼盘,延期交房的问题。经我局工作人员向砚山县七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了解,砚景名苑项目目前主体工程已完工,正在建设附属工程,预计今年年底能够交付使用。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2024-06-03【标题】建议县图书馆新增设自习室

【答复】张先生: 您好!   您通过砚山政府网给领导信箱留言的建议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考公考研学子们的关心和对公共图书馆工作的信任。目前,砚山县图书馆正在闭馆进行馆址搬迁,新馆址将搬迁至砚山县民族文化中心三号楼,待图书上架及书架、阅览桌椅安装等搬迁工作完成后,将正常进行对外开放服务。县图书馆搬迁至新馆后,对外开放服务面积得到进一步扩大,将开设新的免费服务功能室,包含自习室、少儿室、综合阅览室、电子阅览室等多个少儿、成人阅读区域,满足广大读者群体需求。县图书馆所有功能室一直以来均实行免费开放、零门槛进入,尽力周到地为群众读者服务,并欢迎您及家人们走进图书馆、了解图书馆、利用图书馆,关注砚山县图书馆公众号,我们的开放服务时间将会及时通知发布。 感谢您对图书馆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2024-06-03【标题】建议书

【答复】李先生(女士): 您好!您通过书记县长信箱反映的信访件,我局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砚山县2024年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你的意见或建议可以以邮件的方式发送至876884317@qq.com。待征求意见结束后,县教育体育局将会结合实际对征集到的意见或建议进行统一答复。 感谢您对砚山县教育体育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2024-06-01【标题】砚山县交警小区游泳馆违规违法行为

【答复】陆女士,您好: 针对砚山县交警小区游泳馆信访举报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反映配套设施及场地是否属于砚山县固定资产设施情况的回复。 配套设施及场地属于砚山县公安局固定资产,证号砚国用(2004)第00284号。 二、反映未经政府部门公开招标招租就直接承包给第三方经营活动是否违规违法情况的回复。 2023年12月11日,砚山县公安局游泳馆对外招租及提升改造项目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发布。招标编号YNYZ(竞)2023-11-15。

2024-05-30【标题】对接到劳动保障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深思及申诉

【答复】张先生:您好! 您通过领导信箱留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店确实存在高某离职后未及时结算支付工资事宜,执法人员随即要求您烧烤店及时支付高某应得工资,您店已于2024年4月7日当天结算并支付了高某工资。该工单投诉人身份证号码栏显示,高某出生日期为2008年12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砚山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24年4月10日对您店招用高某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目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该案已经进入行政处罚先行告知阶段,2024年5月30日,案件承办人已依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您。2024年6月4日15:07左右,我局接到书记县长信箱转办的标题为“对接到劳动保障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深思及申诉”信件,随后我局工作人员于当天15:46左右,打电话联系您,建议您抓紧时间在《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或提交)相关陈述和申辩意见,您已表示同意。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2024-05-28【标题】电费欠缴不告知单方面断电合法不

【答复】王先生:您好! 您通过领导信箱留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与您核实,因您所住房层属于租住房,电力公司没有您的备案信息,所以电费缴纳无法通知到您,您表示问题已得到解决,并且县供电局工作人员已和您作了相关缴费流程解释,您表示满意。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2024-05-26【标题】关于党校门口乱画停车位影响住户出行的问题

【答复】市民: 您好! 关于您反映“门口画停车位影响出行问题”的信访件,我局已收悉,并及时组成工作组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就核实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为着力解决县城区交通秩序混乱问题,缓解砚山县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居民出行通畅率,提升城市居民出行、居住质量,我局在该路段规划设置了停车泊位。针对您反映问题,我局组成工作组到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实,确实存在影响出现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我局已经安排工作人员对该路段停车泊位重新规划、设置,避免影响周边住户出行。 感谢您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2024-05-25【标题】关于怡警苑狗叫声扰民的情况

【答复】张女士: 您好! 关于您反映“怡警苑小区22-4赵姓业主养狗狗叫噪声扰民”的信访件,我局已收悉,并及时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现就核实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2024年5月29日18时44分,我局执法人员到怡警苑小区22-4住户进行调查核实。22-4住户业主表示宠物狗只会在屋外有人路过时偶尔会叫。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执法人员向22-4住户业主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要求22-4住户业主采取措施,尽量避免饲养宠物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22-4住户业主表示知晓。若再次发现22-4住户业主宠物狗狗叫噪声扰民问题,建议您拨打我局投诉举报电话0876-3122947进行反映。 感谢您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2024-05-23【标题】村干部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答复】 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关于八嘎乡凹嘎村委会凹嘎村小组干部王某敏同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的问题,以及该同志之子王某春乱开采村集体山地,并转租他人使用的问题,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核实,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1.木料老板徐某某长期在凹嘎村小组运输木料,导致凹嘎马某田家房背后至布者山路段损坏严重,为保证此路段能正常通行,徐某某找凹嘎村小组王某春用挖机修缮此路段,工价1500元,并已全额支付给王某春,除此笔费用外,徐某某没有支付其他费用给王某敏,故不存在反映中所述的王某敏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侵占3万元道路损坏赔偿金问题。 2.反映中所称的凹嘎村松山坡与龙老一组接交界处的杉树林地,据了解,在2007年凹嘎村小组分集体松树时,凹嘎村小组分为4个小组,村小组把松山坡与龙老一组接交界处的杉树林地分给第四组,第四小组因此杉树地面积不大、不好分配,未将林地分配给农户,通过村小组开会讨论,同意该片杉树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龙某贤户,土地为集体所有。2024年3月王某春在未取得集体同意的情况下,将林地进行开采,现该地块翻耕起垄未栽种未出租。2024年6月17日,村小组召开群众会,会议决定由集体收回此地块,挖倒的三棵树由集体处理,村集体不支付王某春开挖地块产生的一切费用。 反映中所称的凹嘎村小组布着山集体林地,据了解,此地块为桐果树地,1983年土地到户时,集体已将此桐果地块分给卢某快、李某明、马某秀、王某敏4户农户。此地块放荒多年,现为杂木树地,2024年2月王某春在未取得集体同意的情况下,将此地块进行开采,并对外出租。2024年6月17日,王某春与卢某快、李某明、马某秀、王某敏4户农户达成一致协议,2024年此地块由王某春栽种管理,2025年归还4户农户栽种,王某春开挖地块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王某春本人自行承担。 以上为我乡工作人员核实处理情况,敬请知悉。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2024-05-21【标题】学府豪庭楼道部分出入口处建绿化带且无残疾人、婴儿车等专用通道

【答复】先生(女士): 您好!您给领导信箱留言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您反映的“学府豪庭13栋一楼入口右手边、16栋一楼入口两边均种植绿化带,挡住出入口,住户出入不方便,且所有楼房均无残疾人、婴儿车等专用通道”问题,我局工作人员结合项目建设情况并联系开发商到学府豪庭进行现场对接核实,经核实您所反映的学府豪庭13栋一楼入口右手边、16栋一楼入口两边均种植绿化带前留有空地,并不影响出入口正常使用,对于所有楼房均无残疾人、婴儿车等专用通道的问题,目前我局已催促开发商尽快在台阶处设置无障碍坡道。 感谢您对社会事务的关心与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