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继承公告(2022年32号)
发布时间:2022-07-07 20:59:18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291

2022年7月7日,继承人刘板昌因继承被继承人刘金祥的遗产向我所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继承人刘板昌因继承被继承人刘金祥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杨玉仙,女,现住:砚山县平远镇兴隆路32号,系被继承人之母亲。

继承人2:普顺美,女,现住:砚山县平远镇兴隆路30号,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3:刘板英,女,现住:砚山县平远镇丰湖社区兴隆路35号附1号,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继承人4:刘板昌,男,现住:砚山县平远镇丰湖社区兴隆路30号,系被继承人之长子。

二、被继承人:刘金祥,男,于2019年7月31日在家因病死亡。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位于砚山县平远镇丰湖社区兴隆路30号,不动产权证号:《砚集用(2007)字第00280号》《房权证平房字第2007118号》,产权登记为刘金祥、普顺美共同共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为刘金祥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刘金祥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刘金祥的母亲杨玉仙、配偶普顺美、长女刘板英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刘板昌一人单独继承。

2、普顺英自愿把该不动产属于自己的二分之一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赠与刘板昌一人。

3、由继承人刘板昌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4、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2年7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平远自然资源管理所二楼地籍股

联系电话:0876--3895333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