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日期:十五个工作日(2024年03月01日至2024年03月21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地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不动产权证号:砚集用(2013)第00196号 | 李会兰 | 不动产权证 | F-(12)-113 | 平远大白户村民委大白户村小组 |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03月01日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日期:十五个工作日(2024年03月01日至2024年03月21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地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不动产权证号:砚集用(2013)第00196号 | 李会兰 | 不动产权证 | F-(12)-113 | 平远大白户村民委大白户村小组 |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