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8 11:21:02     来源:县工信商务局 阅读次数:19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砚山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砚山县电子商务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8〕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拨付的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以及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的相关支持政策进行具体拨付。砚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额为1400万元,开展绩效评价且合格后下达的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准,县级配套资金以实际下达数为准。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资金支持范围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砚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中要求执行,待州级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下发后参照州级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作相应调整。

(二)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津贴补贴及购买流量等支出,不得重复支持。支持县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5%,支持农村电商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不低于50%。除此之外,中央财政其余资金分配比例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单位(企业)后,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8〕51号)、《文山州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合理分配。

第六条审批和拨付

(一)县工信商务局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资金分配意见,经县财政审核后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对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项目资金由承办单位(企业)向县工信商务局提出划拨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经县工信商务局对承办单位(企业)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财政、扶贫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砚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拨付相应资金。

(三)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可按合同要求、视情况预拨部分资金(最多不超过拟补贴额度的50%),其余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预留10%资金待建设项目如期完成并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通过后再拨付。

(四)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于每月底向县工信商务局提交书面材料,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七条要本着“公平、规范、择优”的原则选择承办单位(企业),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程序,符合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凡是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服务中心(站点)、物流配送体系等公共服务类综合示范项目必须开放、共享,向社会提供市场化服务,严禁仅向特定企业提供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资金审计,严禁挤占挪用。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资金使用,并自觉接受县工信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硬件设施或项目建设应执行国家和省、州、县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或第三方评审。

第九条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主要建设内容、使用范围,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项目承办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县内其他任何电子商务扶持资金项目。

第十条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法合规,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县工信商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凡发生(现)虚报、骗取、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与上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项目资金管理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