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供水企业(砚山县国祯水务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2-09-09 10:20:04     来源: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7806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砚山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21〕4号),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砚山县城乡供水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1.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其他:微信公众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政府信息的标识符。

2.信息分类:政府信息所属目录的名称。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文号: 政府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5.发布日期: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6.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7.生效时间:公文类信息发生效力的时间。

8.废止时间:公文类信息宣布终止某的时间。

9.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10.关键词:是指为了方便公众查找而设立的一个用于信息标引和检索的词汇。

11.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12.信息来源: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砚山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砚山县国祯水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118号;

办公室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节假日除外;

营业收费大厅上班时间:8:00——17:00节假日除外;

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3012546;

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0876-3063800;

邮政编码:663100。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砚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砚山县国祯水务有限公司”,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118号,邮编:663100。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确认到访时间。

3.网页申请。请登录砚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标准

信息公开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本机关一般予以公开,或者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砚山县城乡供水公司综合管理部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砚山县国祯水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118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节假日除外。

营业收费大厅上班时间:8: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6-3012546

五、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砚山县人民政府;

电话:0876-3122044;

地址:砚山县江那镇龙头街24号,邮编:66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