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03 17:25:49     来源:县委编办 阅读次数:2515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重点对具有机构编制决策权、审批权的领导干部及机构编制工作人员,加强机构编制纪律教育。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应当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和公务员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内部监督。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除中央有专门要求外,对超出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以及配备干部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人员录用、调任、转任和干部任职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变更、经费核拨等手续。

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起草或制定文件涉及机构编制工作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事前征求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未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作出规定的,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废除涉及干预机构编制事项的条款。 

备注:《机构编制工作常识》信息来源为中国机构编制网、中央和省、州编办系统筹门户网站和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