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业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比例和标准做出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交存比例、标准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存比例及标准
根据《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为贯彻执行《文山州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意见》(文政发2022(138)文件精神,“第十二条实行减缓交纳费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减关交存”的规定。我县执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上一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3%。
根据测算,我县2022度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为1666元。调整后我县维修资金交存数额标准为1666元/平方米×3%=49.98元/平方米,取整按50元/平方米进行收取。
二、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以小区为单位,2023年3月1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按原交存标准交存;2023年3月1日后,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按本通知调整后的交存标准执行。
三、交存比例标准的制定及公布
自2023年起,我县每2年调整一次
咨询电话:0876——3887996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