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机构编制工作常识(第6期)
发布时间:2024-06-18 10:18:42     来源:县编办 阅读次数:1418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

 

一、什么是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指事业单位法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一项法定制度。

二、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的内容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四)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会产生什么后果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不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备注:《机构编制工作常识》信息来源为中国机构编制网、中央和省、州委编办系统筹门户网站和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