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慈安、罗春凤代表:
你们在中国共产党砚山县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申报车白泥村民委建立社区》的提案已交由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故你们提出将车白泥村民委纳入城镇社区管理的建议,须由其村民委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相关程序选举后才能纳入城镇社区管理。以上答复不妥之处敬请你们给予谅解。
砚山县民政局
201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