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项目占用人行道圈建围(挡)墙的建议(48号)
发布时间:2019-05-29 11:15:54     来源: 阅读次数:1524

提案者:陶发梅                    承办单位: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内容: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业态迅猛,为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开发的同时存在许多隐患,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围圈人行道或者占用机动车道建围(挡)墙的情况,对过往行人及车辆造成不便,同时存在安全隐患。

一、砚山县县城内目前在建的两个较为大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是七都国际广场存在围圈人行道进行房地产开发工作,该项目所在路段为砚山县城车流及人流量特别大的路段,存在行人与机动车进行抢道的安全隐患;二是盛禾钻石商业广场,该项目存在围圈人行道进行房产开发工作,该项目所在路段原本道路就比较狭窄,日常车流量非常大,且附近有砚山县第一小学及砚山县第一高级中学,该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后,人行道被大量占用,存在行人与机动车进行抢道的严重交通安全隐患。

二、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围圈人行道建围墙外,还有部分自建民房占用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等,比如说砚山县七乡大道路段,从新车站到原江那镇国土所路段,就有两户人家占用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导致行人经过该路段时只能往机动车道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三、有些虽然没有占用人行道,但也存在围(挡)墙过高、基础不牢等原因,部分围(挡)墙出现倒塌,造成安全隐患。

建议:

一、提请住建部门在进行规划时,着重说明不能围圈、占用人行道作为建设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围(挡)墙。

二、对目前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围圈人行道建设围(挡)墙的,应拆除后将人行道让出来。

三、加强排查,对县内所有违建的围(挡)墙,以及存在倾斜或倒塌等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