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关于取消教师双休日和节假日值班的建议(138号)
发布时间:2019-06-03 11:03:01     来源:砚山县教育体育局 阅读次数:7576

提案者:县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承办单位:县教育体育局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同样有明确的规定,如,“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等,但据我县部分教师反映和我们了解,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安排教师值班甚至必须在校值班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既没有和学校工会及教师商量,也不发加班工资,且一旦发现不坚守岗位,还要追责问责,让本来就已经超负荷工作的教师苦不堪言甚至敢怒不敢言。对此,我们表示高度关切,为什么有的学校已经有保安人员值班了还要安排教师值班?即便没有保安人员值班,为了学校的安全,为什么不聘请适合的人员值班?即便要安排教师值班,那也应该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该协商的协商、该兑现加班工资的要兑现,从情理上讲,我县财政贫困,不兑现加班工资情有可原,但这是合理不合法的,于教师的身心健康是不利的,这样安排教师值班已经明显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应坚决予以纠正。

建议:

一、对双休日和节假日安排教师值班问题及时调查了解,若情况属实,应及时作出取消决定;

二、对各学校安装监控设备,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三、对无安保人员值班的学校,可以聘请当地适合的人员值班,并解决好其相关待遇问题;

四、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强化管理,确保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