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年审合格并经省、州就业部门认定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各项技能培训,并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二、办理依据
云府登1370号(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60号)和云财社〔2016〕193号、文财社〔2016〕148号文件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四、审批条件
培训机构提交培训申请,学时达标,通过考核,培训资料完整,与培训补贴一同提出鉴定补贴申请。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培训学时达到300学时,理论占40%学时, 实作培训占60%,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工种所属类别给予不超过100元的鉴定补贴。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培训学时不达标;职业鉴定不合格未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申报资料不完整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股
地址:砚山县江那镇振江路275号
时间: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六、申请材料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1 | 云南省就业再就业培训、鉴定补贴申报审批表 | 原件 | 2份 | ||
2 | 云南省就业再就业培训人员登记表 | 原件 | 2份 | ||
3 | 培训计划、课程表(应明确课时) | 原件 | 2份 | ||
4 | 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
5 | 学员就业创业证 | 复印件 | 1份 | ||
6 | 学员签名的代为申请协议书 | 原件 | 1份 | ||
7 | 学员《职业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
8 | 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份 | ||
9 | 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
10 | 就业录用证明 | 原件 | 1份 | ||
11 | 办学许可证 | 复印件 | 1份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每年12月25日前。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后2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人社局:0876-3063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