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2022-01-15-00000006
  • 文 号砚市监管发〔2022〕2号
  • 信息来源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2-01-15 15:35:21

各所,县局各股、室、队:

现将《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承担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由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和办公室共同负责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

第四条 本单位中从事法制工作,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在编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申报公职律师,经单位审查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第五条 公职律师的岗位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负责本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初步审查;

(三)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四)参与处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仲裁等法律事务;

(五)受单位指派,调查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六)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七)参与法治建设相关问题的调研,向街道领导提出意见、建议;

(八)参与法治宣传和法治培训工作;

(九)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六条 公职律师的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属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四)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称职以上。

第七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工作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的函;

(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

(五)申请公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第八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需的工作职权、条件;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五)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享有获得表彰和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获得激励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其它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公职律师的业务培训及日常管理制度

(一)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是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承担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奖惩、会费收缴等日常管理具体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公职律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公职律师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准入退出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加强公职律师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职律师队伍综合素质。重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公职律师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支持公职律师的相关业务开展。

(三)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及档案管理

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内容为:

(一)在职业活动上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情况;

(三)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

(四)参与信访案件处置情况;

(五)参与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情况;

(六)奖惩情况;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公职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公职律师年度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后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公职律师单位登记表、业务培训情况、年度工作情况、年度考核奖惩情况及其他需要保存的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代理本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本单位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并在执业活动中出具公职律师工作证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函件、证明。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单位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本人不愿再担任公职律师而申请注销的;

(二)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违法违纪等情况不再具备公职律师条件的;

(三)在申请过程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法定条件、程序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的;

(四)有其它不宜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的奖惩管理

鼓励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与职称评定、参与业务培训及工作交流等活动,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物质条件和调查取证等经费保障,并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职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多有突出贡献的公职律师予以表彰。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严格公职律师工作纪律,公职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抄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执业资格的管理另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