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存在风险隐患)食品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3-12-05 16:40:00     来源: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4894

按照《文山州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 》有关要求,我局在我县辖区内进行了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本期共有8批次不合格食品,6批次存在风险隐患食品,涉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13家,现将不合格(存在风险隐患)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砚山县菊春鲜肉销售摊销售的猪肝(购进日期2023年3月6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菊春鲜肉销售摊销售的猪肝(购进日期2023年3月6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猪肝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猪肝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购进时未严格执行查验义务,且屠宰场监测项目不同,导致猪肝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砚山县段老二干货店销售的红糖(购进日期2023年3月20日)存在风险隐患。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段老二干货店销售的红糖(购进日期2023年3月20日)进行风险监测,日落黄项目检测结果超过参考值,存在风险隐患。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依法送达风险隐患告知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核查处置已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存在风险隐患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购进食品时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导致销售的红糖日落黄项目检测结果超过参考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砚山县莹鑫百货店销售的红糖(购进日期2023年4月1日)存在风险隐患。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莹鑫百货店销售的红糖(购进日期2023年4月1日)进行风险监测,二氧化硫残留量、日落黄项目检测结果超过参考值,存在风险隐患。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依法送达风险隐患告知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核查处置已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存在风险隐患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购进食品时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导致销售的红糖二氧化硫残留量、日落黄项目检测结果超过参考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四、砚山县新百味百货店销售的红糖(购进日期2023年2月15日)存在风险隐患。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新百味百货店销售的红糖(购进日期2023年2月15日)进行风险监测,日落黄项目检测结果超过参考值,存在风险隐患。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依法送达风险隐患告知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核查处置已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存在风险隐患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购进食品时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导致销售的红糖日落黄项目检测结果超过参考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五、砚山县李文鲜肉摊销售的猪肝(购进日期2023年4月7日)存在风险隐患。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李文鲜肉摊销售的猪肝(购进日期2023年4月7日)进行风险监测,阿奇霉素项目检测结果超过参考值,存在风险隐患。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依法送达风险隐患告知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核查处置已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存在风险隐患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购进食品时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且屠宰场监测项目不同,导致销售的猪肝阿奇霉素项目检测结果超过参考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六、砚山县廷华鲜肉销售摊销售的猪肝、猪后腿肉(购进日期2023年4月7日)存在风险隐患。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廷华鲜肉销售摊销售的猪肝、猪后腿肉(购进日期2023年4月7日)进行风险监测,猪肝甲氧苄啶项目检测结果超过参考值,猪后腿肉氧氟沙星、双氯芬酸、恩诺沙星、甲氧苄啶、氟苯尼考项目检测结果超过参考值,存在风险隐患。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依法送达风险隐患告知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核查处置已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存在风险隐患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屠宰场监测项目不同,导致销售的猪肝阿奇霉素项目检测结果超过参考值,猪后腿肉氧氟沙星、双氯芬酸、恩诺沙星、甲氧苄啶、氟苯尼考项目检测结果超过参考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七、砚山县何记烤饼店生产销售的金钱酥(糕点)(生产日期2023年4月27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何记烤饼店生产销售的金钱酥(糕点)(生产日期2023年4月27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金钱酥(糕点)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金钱酥(糕点)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不明原因,导致金钱酥(糕点)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八、砚山县川味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碗)(加工日期2023年4月24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川味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碗)(加工日期2023年4月24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自消毒餐具(碗)已全部使用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自消毒餐具(碗)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餐具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自消毒餐具(碗)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九、砚山县杨腾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碗)(加工日期2023年4月24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杨腾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碗)(加工日期2023年4月24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自消毒餐具(碗)已全部使用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自消毒餐具(碗)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餐具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自消毒餐具(碗)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砚山县王记粗粮豆花饭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碟子)(加工日期2023年4月24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王记粗粮豆花饭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碟子)(加工日期2023年4月24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自消毒餐具(碟子)已全部使用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自消毒餐具(碟子)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餐具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自消毒餐具(碟子)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砚山县唇香缘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碗)(加工日期2023年4月25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唇香缘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碗)(加工日期2023年4月25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自消毒餐具(碗)已全部使用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自消毒餐具(碗)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餐具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自消毒餐具(碗)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二、砚山县钒志酒坊生产的苦荞酒(生产日期2022年4月26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钒志酒坊生产的苦荞酒(生产日期2022年4月26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 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现场核查时,上述苦荞酒还剩余33公斤,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同批次的苦荞酒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生产过程关键点控制不严格,导致苦荞酒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三、砚山县好新家购物广场销售的普洱荞酒(生产日期2021年8月29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好新家购物广场销售的普洱荞酒(生产日期2021年8月29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现场核查时,上述普洱荞酒还剩余33瓶,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同批次的普洱荞酒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我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普洱荞酒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