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将砚山县司法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我局根据“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以 “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基础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方面为重点进行公开,并及时更新,方便群众了解我局各类政府信息。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办理复文,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2020年度(截至12月31日)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主动公开各类政务信息85条,公开信息涉及脱贫攻坚、扫黑除恶、金融安全、部门预算、决算、行政执法等重点民生领域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
我局发布了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条件及流程说明,明确了申请条件、范围、方式,公示了我局受理依申请公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等,发布了办理流程图和申请表。2020年我局全年度未收到依申请公开的申请。
(三)对人大代表意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的公开。
截至12月31日,我局共收到2个政协提案,于10月21日在政务网上公开了砚司函〔2020〕27号《砚山县司法局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砚山县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53号建议的答复》,砚司函〔2020〕 29 号《砚山县司法局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砚山县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54号建议的答复》。
(四)对本部门财政预算、决算的公开。
于6月12日在政务网上公开了《砚山县司法局2020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及公开表及附件》;于10月21日在政务网上公开了《砚山县司法局2019年部门决算公开》
(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文件精神,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根据《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及文山州司法局有关文件要求,印发了《砚山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砚政办发〔2019〕88号)文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时间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行政执法合法规范。
一是印发了砚司发〔2019〕60号《砚山县司法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及行政执法手册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执法部门和乡镇完成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并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并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是于2月28日在政务网上公开了《砚山县司法局关于对砚山县2019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的公示》
三是2020年印发了便签(2020)11号《砚山县司法局关于认真做好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印发《砚山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暨行政执法监督培训的通知》,2020年9月23日在县民族文化体育中心D301会议室举办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会暨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会,全县各乡(镇)分管领导和行政执法业务骨干,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及执法人员共计180余人参加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涵盖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常用法律知识及执法技巧和实务问题。
四是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结合机构改革中各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权限、执法依据、负责人等方面的调整变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39家行政单位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权限进行审核把关并给予公告;依托云南省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系统和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县执法人员的证件管理。目前共录入行政执法主体44个,行政执法人员1132人,于今年11月14日组织25家执法部门517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证换证考试,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促进执法单位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20年9月23日在县民族文化体育中心D301会议室举办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会暨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会,全县各乡(镇)分管领导和行政执法业务骨干,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及执法人员共计180余人参加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涵盖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常用法律知识及执法技巧和实务问题。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29 | 94870.00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 本 办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 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结果维持 | 结结果纠正 | 其其他结果 | 尚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结果维持 | 结结果纠正 | 其其他结果 | 尚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结果维持 | 结结果纠正 | 其其他结果 | 尚尚未审结 | 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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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信息公开水平有待提高,特别是信息写作的水平亟须提高;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主动性需要加强,信息产生后各股室不能及时提供给信息公开人员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有待提升;
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群众参与热情不高。政府信息公开既需要自上而下的坚决推行,也需要自下而上的推动促进。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群众基础较为薄弱,不少群众缺乏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知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参与积极性不高。
(二)改进的情况
我局将进一步做好相关政务公开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围绕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建设,不断拓宽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创新载体、完善制度,实现政务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