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砚环罚字〔2020〕005号)
发布时间:2020-05-22 12:36:15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1747

案由:砚山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一案

来源:系统内案件

处罚文号:砚环罚字〔2020〕005号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投资建设的砚山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砚山县城投北城天骄建设项目,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砚山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20年3月26日现场勘查笔录、2020年3月26日现场照片、2020年3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现场负责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可研报告批复、营业执照复印件,2020年3月27日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砚环责改字〔2020〕4号)及《送达回执》,2020年3月27日监察大队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3日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砚环罚告字〔2020〕005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砚山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砚山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砚山县城投北城天骄建设项目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砚山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元);

执行情况:当事人已于4月9日自行交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