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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依法没收处置平远镇辖区矿产品的通告【2020】01号
发布时间:2020-06-16 14:43:25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862

为坚决打击非法开采、收购、储存、售卖、运输矿产品等行为,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2020年4月砚山县人民政府开展打击非法开采及非法经营矿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以来,依法查扣的位于平远镇辖区内涉案无人认领的矿产品进行没收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2020年4月份以来砚山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扣的位于平远镇辖区内无人认领的矿产品(铝土矿、锰矿等,详见附件),全部依法进行统一没收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运、取用、窃取、出售已经没收的矿产品,违者一律按盗取公共财产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不听劝阻、妨碍、暴力阻碍依法没收处置矿产品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深入执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非法经营矿产品专项行动。公职人员、农村党员干部等参与干扰阻碍依法没收处置行动或充当幕后“保护伞”的,由纪检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四、铝土矿、锰矿等属于国家矿产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经营矿产品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严禁从事非法开采、非法经营矿产品等活动。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存储、运输、售卖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上述非法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依法没收处置平远镇辖区矿产品清单.xlsx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