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城乡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砚城乡执罚决字〔2021〕第B1-088号)
发布时间:2022-12-23 09:45:51     来源: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阅读次数:2005

案件名称:云南XXXXXX有限公司砚XXXXXXXXXX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

案由: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案源:《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交函》(【2021】003号)文件。

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云南XXXXXX有限公司砚山县XXXXXXXXXX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根据《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砚山县XXXXXXXXXX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初步调查报告》,认定砚山县XXXXXXXXXX建设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建设单位:云南XXXXXX有限公司,在未经住建部门许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案件调查处理前该项目已完成办公楼、食堂主体封顶。以上事实,有《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交函》(〔2021〕003号)及现场照片,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停工通知书》(砚建管停字〔2020〕第09号)复印件,《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砚山县XXXXXXXXXX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初步调查报告》,《云南XX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调查询问笔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公司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下发《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砚城乡执罚先告字〔2021〕第B1-088号),告知当事人云南XXXXXX有限公司(XXX)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云南XXXXXX有限公司(XXX)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XXX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于当日签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相关权利的声明。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云南XXXXXX有限公司(XXX)作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处以人民币(大写):玖万零柒佰贰拾贰元零伍角(小写:¥9072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