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自然资罚字〔2024〕29号)
发布时间:2024-08-22 15:26:09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460

砚山盛达石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对你公司在砚山县盘龙乡拖支白村老鹰窝大山山脚占用14657.35平方米土地建盖彩钢瓦大棚、活动板房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擅自在砚山县盘龙乡拖支白村老鹰窝大山山脚,分别与拖支白村第三小组、第四小组村民租地建盖彩钢瓦大棚、活动板房,致使14657.35平方米(其中:旱地11829.80平方米,灌木林地1768.11平方米,农村道路1055.54平方米,田坎3.9平方米)的农业地用途全部改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共5份;

2.现场勘测笔录1份;

3.现场勘测鉴定报告1份;

4.勘验照片2份;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采矿证复印件1份;

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回证1份;

8.砚山县公安局受案回执1份;

9.砚山县公安局立案告知书1份;

10.砚山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

11.砚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云2622刑初84号1份;

12.委托书1份、法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3.其他资料等。

我局已于2024年8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十五日内将在砚山县盘龙乡拖支白村老鹰窝大山山脚非法占用的14657.35平方米土地退还砚山县盘龙彝族乡拖支白村第三小组、第四小组;

2.责令你公司十五日内拆除不符合砚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148.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占地面积97.19平方米的砖房、占地面积51.35平方米活动板房),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你非法占用土地上符合砚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14508.8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占地面积9132平方米的钢架大棚,占地面积317.47平方米活动板房)。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