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8月8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公路小区路段检查发现,当事人孟某某驾驶云HXXX07号车从文山载客3人至浙江,驾驶员与乘客口头协商好每人400元、600元不等的乘车费,乘车费为400元的乘客支付了200元的定金,乘车费为600元的乘客支付了100元的定金,余下的乘车费都是到达目的地后付清。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处罚单位: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砚山大队
处罚时间:2024年8月19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