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2021-01-13-00000001
  • 文 号砚政办发〔2021〕3号
  • 信息来源砚山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01-13 08:35: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砚山县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前言

1.总则

1.1  砚山县概况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基本原则

1.6  预案启动

1.7  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2.3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4  成员单位职责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测预报

3.2  林火监测

3.3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2.1  扑救火灾

4.2.2  转移安置

4.2.3  救治伤员

4.2.4  善后处置

4.2.5  保护重要目标

4.2.6  维护社会治安

4.2.7  发布信息

4.2.8  火场清理

4.2.9  应急结束

5.火灾扑救

5.1  分级响应

5.1.1  Ⅰ级响应

5.1.2  Ⅱ级响应

5.1.3  Ⅲ级响应

5.1.4  Ⅳ级响应

5.2  扑火指挥

5.3  扑火原则

5.4  临时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6.扑救力量的组成和调动

6.1  扑救力量的组成

6.2  社会力量的参与

6.3  应急通信

6.4  物资保障

6.5  扑火安全

6.6  新闻报道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火灾调查、评估、总结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培训、宣传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练

9.附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前  言

火灾是森林草原的大敌,在毁坏森林草原的各种因素中,以森林草原火灾最为严重。森林草原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威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困难的灾害,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是保障砚山社会稳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

多年以来,砚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狠抓县、乡防灭火组织机构和责任制的落实,认真制定落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泛深入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积极筹措森林草原防灭火资金,不断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提高防御火灾的能力,取得了连续32年无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无扑救人员伤亡的好成绩。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国家、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等林业草原项目建设力度不断加大,进入林草区生产和活动人员不断增多,加之气候十分异常,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需要修改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能力,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生态资源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1.总则

砚山县概况

砚山县基本情况

砚山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西部。位于北纬23°19′—23°59′、东经103°35′—104°45′之间。东与广南县相连,南与西畴县、文山市交界,北与丘北县毗邻,西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开远市、蒙自县接壤。县城驻江那镇,从县城东行311千米抵广西罗村口,南行35千米抵州府文山,西行160千米抵开远,北行326千米达省会昆明。县境东西最大横距107千米,南北最大纵距70千米,国土总面积3826.57平方千米。

历史沿革

砚山历史悠久。早在远古时代,即有人类生息繁衍于这片土地。西汉时期,县境东部属牂牁郡句町、镡封、进桑、宛温县;西部属益州郡毋棳县。蜀汉为主庲降都督府兴古郡。隋属南宁州总管府昆州。唐南诏时期属通海都督府辖地。宋大理时期属最宁镇维摩部、教合三部、广南西路和哈迷万户府。明分属临安府阿迷州教化长官司,广南府和广西府维摩州。清为开化府文山市、广西直隶丘北县、广南府宝宁县、临安府阿迷州辖地。清道光三年(1823),设江那县丞。民国元年(1912年),设江那县佐,隶属文山市。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江那县佐及广南县的小维摩县佐析出,合并成立砚山设治局。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7月1日设置砚山县。1949年11月30日,全境解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属云南省文山专区。1958年4月1日后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1958年10月,撤销县制,属文山市;1961年8月31日恢复县制。

自然禀赋

地形。砚山县地处滇东南岩溶高原中部,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境内最高海拔为阿舍彝族乡鲁都克村民委员会的马吊陡坡2263米,最低海拔为八嘎乡河流入西畴县的交界处1080米,县城海拔1540米。

地貌。砚山县地貌类型错综复杂,有山地、丘陵、盆地等,其面积分别为山地2134平方千米,丘陵、盆地1692.57平方千米,3000亩以上的坝子有35个,其中,平远坝子27.5万亩,是云南省八大坝子之一。2007年,砚山县被列为全国100个石漠化治理试点县之一。

气候。砚山属低纬北亚热带高原季风气候,极端最高气温33.4℃(1994年5月),极端最低气温-7.8℃(1968年2月),年平均气温16.1℃,正常年降雨量1008毫米,全年无霜期250—320天,四季不明显,干湿分明,立体气候明显,具有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春暖秋凉,四季温和的特点。

土壤。砚山县全境土壤有红壤、黄壤、紫色土、石灰岩土、水稻土等5个土类,11个亚类,17个土属,31个土种。土壤肥力较低,有机质含量贫乏,偏酸,耕作层较浅,氮、磷、钾含量少且不协调。其中,红壤性耕地63.4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68.7%。

河湖。砚山地处红河、珠江两流域分水岭,六诏山脉纵横县境东南部,河网密度小。属珠江流域西江水系面积1548.85平方千米,占41.4%;属红河流域泸江水系面积2189.15平方千米,占58.6%。主要河流有公革河、阿三龙河、八嘎河、稼依河、翁达河、贵马河6条小河,总长213.9千米,流域面积2769.67平方千米,可灌溉农田耕地551270亩。天然湖、人工湖星罗棋布。

土地。耕地面积为48.4万亩,其中:田16.9万亩、地32.5万亩,人均1.1亩;林地200.9万亩;其他用地324.7万亩。

植物。砚山县具有复杂多样的地形地貌和气候类型,生物资源丰富,有389种栽培植物,是名贵中药材三七的原产地,1995被命名为“中国三七之乡”。砚山县森林资源丰富,树种主要有云南松,油杉、思茅松、杉木、麻栎、栓皮栎、樟木、夜合欢、黄杨木,还有国家一类、二类保护树种伯乐树、金丝李、榉木、水杉、银杏等。

动物。砚山县野生动物主要有黄毛鼠、狐狸、野猪、脆蛇、野鸡、长尾雉、画眉、鹧鸪等,珍稀动物有鹿、獐子、穿山甲、水獭、锦鸡、眼镜蛇等。

矿产。砚山县境内矿产资源丰富,有锰、煤、钾盐、铁、锌、铝、银、汞、铭、锑、镁、泥炭、重晶石、石墨、白云石、碳石、粘土、方解石、玛瑙、水晶、冰洲石、沸石、膨润土等。截至2014年,砚山县已探明的矿产有29种,已开采的15种,矿产资源静态值500多亿元,其中锰矿储量约3000万吨以上,斗南锰矿是全国八大锰矿之一。盘龙沸石矿是西南8省之最,储量达亿吨以上。砚山县煤炭可开发量达4309万吨。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方针,做好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处理办法,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但不包括县城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1.5  基本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工作。

1.6  预案启动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者指挥长授权副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一般森林草原火情由乡(镇)指挥所组织扑救。

1.7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乡(镇)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必要时根据联防机制成立联合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

各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指   挥   长:曹  明   县委常委、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周定海   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长

副  指 挥 长:李树宽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何啟发   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权保文   县应急局副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局、工信商务局、教育体育局、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局、林业和草原局、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融媒体中心、消防救援大队,县科协,县气象局,电信公司砚山分公司、移动公司砚山分公司、联通公司砚山分公司。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指挥部的各项政策、决定、指示,及时办理指挥部的各项业务工作,当好县委、县政府的参谋;了解和掌握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动态,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思路、新对策,为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积极主动向上级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及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及时准确向下传达上级的指示、部署;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及有关文件精神,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工作,争取各方面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支持;抓好办公室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办公室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办公室规范化建设。

指挥长职责: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和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问题;审定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和决定;指挥、协调涉及各乡镇、各部门的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事宜;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关键时期,主持召开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会议,部署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直接指挥或授权指挥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常务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指挥长主持指挥部全面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可代表指挥长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协调研究、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大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领导业务部门研究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措施、办法和扑火预案,主动服从县委、县政府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召开业务部门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检查、督促乡(镇)、村积极开展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扑救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

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抓好全面工作,参加指挥部召开的有关会议,指导、检查督促乡(镇)、村积极开展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参与指挥扑救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是县委、县政府主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常设机构。职责:接到火情报告后及时向指挥长、应急局、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报告,跟踪了解、掌握和报告火情动态;指导、督促乡(镇)开展一般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置;召开森林草原防灭火会议,核定森林草原防灭火通告;建立林火档案;完成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对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上报的请示及报告等,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审定。

县委宣传部:充分利用微信、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动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森林草原防灭火、扑火抢险工作,协调处理对外宣传相关事宜。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的森林草原火情、火灾案件的查处和治安管理侦破工作,依法追究火灾肇事者的责任。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及时组织县消防救援大队、交警大队和森林警察大队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等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搞好林草区社会治安工作,确保林草区的稳定。

县发展改革局:把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积极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加强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

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收集火情、火灾现场的发展趋势和信息,制定相应的扑火调度方案;积极筹措扑救火灾物资,做好后勤等保障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到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火灾档案,并提出灾后恢复的意见和建议,编制防灭火经费预算。

县科协:负责指导各成员单位科学、有效地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县应急局: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协调工作,接到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过火面积达到15公顷以上(含15公顷)且发生后3个小时内未得到有效处置的火情,应积极组织扑救。

县民政局:负责按优抚政策,做好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伤、亡人员的抚恤、优待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因森林草原火灾转移的灾民的疏散、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资金的筹措、划拨和配套工作;负责筹集调度扑救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经费,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在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五个一”工程宣传活动。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协调森林草原防灭火无线电通讯业务,按国家规定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有关收费,宣传无线电管理法规,排除对森林草原防灭火无线电通讯的干扰,指导、协助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无线电通讯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车辆调度、物资运送、道路保通,确保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队伍、物资的快速抵达。

县民族宗教局:指导督促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林火预防工作,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规范各种宗教活动的用火行为。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场所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时,负责发生地及附近区域游客的疏散、撤离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州、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戒严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意识,宣传报道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

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负责把森林草原防火、保护森林草原、保护生态作为环保内容,搞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及时提供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及有关气象资料,跟踪监测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气候变化情况,提供天气预报适时服务。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时实施人工降雨增湿和灭火作业,降低林草区火险等级。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按照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需要,组织力量参加救灾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重点林草区防灭火用水、用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草原防火期用水用地等自然资源协调、调度和重特大火灾现场用水用地等自然资源供给。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负责农业生产用火管理,严防农户野外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指导基层单位和乡(镇)做好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保证人员、居民点设施和大牲畜安全。

移动公司砚山分公司、电信公司砚山分公司、联通公司砚山分公司:当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时,保证信息畅通。

县级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挂钩安排,负责做好所挂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督察和协助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各乡(镇):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测预报

由县气象局每天制作未来全县24小时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由县广播电视台每天向社会发布。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接收省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监测系统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情况,出现四至五级森林草原高火险等级时,制作发布高危火险警报,并提出工作要求。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县气象局负责监测火场天气实况,适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3.2  林火监测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利用瞭望台、巡护人员对火场实施监测,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必要时,前线指挥部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站点,24小时监视林火发展势态。

3.3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草原火灾,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上报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6)需要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相邻县(市)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乡(镇)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情由乡(镇)负责组织指挥,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县报州级、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4.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大队等救援力量,调配挖掘机、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植被因素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妇女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生活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村寨、景区景点、军事设施、储备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消防车辆,通过开设隔离带、实施消防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

4.2.8  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隐患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函告有关方面。

5.火灾扑救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的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

森林草原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5.1.1  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当出现受害森林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等4种火情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在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拟定扑救方案,调动扑救力量,下达扑救任务,迅速开展各项火灾扑救工作。

5.1.2  Ⅱ级响应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当出现受害森林草原面积300公顷以上,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者发生在县、乡(镇)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等4种火情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上报省、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省、州前线指挥部的指导下,拟订方案、调动力量、下达任务,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全面掌握火场态势,周边地理及就近便利交通状况,组织指挥各项火灾扑救工作。

5.1.3  Ⅲ级响应

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当出现受害森林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火场持续12小时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较大财产损失;外县大面积火场距我县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县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建立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上级的精神要求有序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5.l.4  Ⅳ级响应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当出现火场持续6小时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草原面积1公顷以上,或者有需要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支援、协调的其他情形应立即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并适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通报扑火进展情况。

5.2  扑火指挥

统一指挥。一般森林草原火情由乡(镇)负责统一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逐级指挥。如果火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蔓延扩大,应根据分级响应的原则,适时提高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级别,相应调整人员组成,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分区指挥。火场范围较大,在将火场分片、分段落实扑救任务时,设立相应的指挥小组。县级以上指挥小组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中心根据地理系统平台统一指挥,火场前线指挥部在县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指挥本片、段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5.3  扑火原则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利用现有配备的先进装备器材,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草原资源损失。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

在落实责任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4  临时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火场前线指挥部。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时,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要求,成立相应级别的火场前线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或者专职副指挥长担任;成员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火灾发生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火场前线指挥部认为应当参与扑火救灾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火场前线指挥部的职责:疏散并妥善安置火场的非扑火人员,从实际出发制定扑火救灾方案,统一组织、调动、调整扑救力量,做好后勤保障、治安保卫、医疗救护工作。执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应急协调指挥中心的决定、命令,及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应急协调指挥中心报告火势动态。

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当设立扑救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等抢险小组,分工负责各项具体抢险救灾工作。

扑救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政府分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职责:全权负责火灾扑救工作,紧急制定现场扑火作战方案,并组织实施;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和调动扑火队伍,并负责向上级报告扑火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扑火救灾人力、物资需求计划;根据上级部署和前线指挥部的决定,调整作战方案,做好火场清理、火场看守的人力部署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参加。职责:组织调度好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和医疗卫生人员;及时组织抢救伤病员;搞好食品检疫和防疫工作;接收、管理救灾药品、医疗物资。

后勤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和草原局,电信公司砚山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参加。职责:根据前线指挥部提出的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组织扑火人力、物资及食品,保障前方扑火需要;组织、协调调度扑火救灾车辆;负责前线指挥部指挥功能建设,特别是做好临时通讯系统的组建和架设;负责安排扑火人员食宿;负责组织财产转移和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

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民政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参加。职责:负责火灾原因侦查和火灾案件嫌疑人员的拘留、审理工作;负责维护火场治安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前线指挥部和火场物资保卫工作。

6.扑救力量的组成和调动

6.1  扑救力量的组成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队、消防救援大队为第一梯队,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林草部门和乡镇组成的应急扑火队为第二梯队,当地民兵、机关干部及群众组成的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

6.2  社会力量的参与

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组织熟悉山情、林情、社情的地方力量,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6.3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通信网的同时,在电信部门协助下,利用有线、无线通信或者采用卫星通讯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6.4  物资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应及时供应充足的防火物资。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森林草原消防物资储备库应至少储备能提供100—200名、各乡(镇)指挥所消防物资储备库应至少储备能提供50—1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

6.5  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要始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风向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6.6  新闻报道及舆性处置

按照《砚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7 应急结束

明火扑灭后,应及时组织扑火人员清理残余火,并留足够人员现场看守12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

清理火场后,组织各扑火队及有关单位清点人数。除留守火场人员外,有组织、有秩序、分批次将扑火人员撤离火场。火场检查验收合格,宣布应急结束,撤出留守人员,恢复正常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秩序。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对灾民的救济、安置由当地政府负责,遇有特殊困难,可由当地政府逐级请示上级政府解决。

对于参加扑火人员扑火期间的工资、旅费、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死亡、伤、残人员的抚恤和家属安置等,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7.2  火灾调查、评估、总结

按本预案规定作出Ⅲ、Ⅳ级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调查。起火所在乡(镇)协助调查。起火点不明确的,由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定的单位调查。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做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上报结案报告。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军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办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8.培训、宣传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进入防火期后,各乡(镇)应在进入林草区的主要路口、各森林草原旅游区的入口和主要景点附近设立醒目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标语、宣传画册、专栏等媒介,采取播放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制作发放宣传手册、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安全扑救常识。要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对林草区的中小学生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以上途径和形式,增强林区群众依法安全用火意识,自觉做到不在林草区内随意用火、吸烟、燃放鞭炮,从源头上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

8.2  培训

乡(镇)长及分管副乡(镇)长、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村委会主任必须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认真做好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义务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的扑火业务知识培训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

8.3  演练

为进一步检验预案,锻炼队伍,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乡(镇)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演练。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可以组织有关乡(镇)举行大规模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演练。

9.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如没有变更,下一次的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以正在执行的预案为主。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砚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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