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文山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2022-04-15-00000123
  • 文 号砚政办发〔2022〕55号
  • 信息来源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22-04-15 06:30: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21〕109号),加快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砚山县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税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为召集人,分管领导为副召集人,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召开会议,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协调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每年不少于1次。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重点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健康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等。县教育体育局做好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学历教育培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等政策。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项目的用地和规划建设。县财政局加大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经费扶持力度。县委编办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

三、紧盯工作目标

2022年,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达到60%以上。到2025年至少建成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配置合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均达到90%以上。具体目标任务详见下表:

砚山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目标任务表

主要

任务

工作措施

牵头

单位

配合

部门

完成

时限

依法落实休假政策

落实生育假、护理假,督促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长期

科学指导育儿早期教育

依托县保健院、中职院校、社会组织及志愿者,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增强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县卫生健康局

县教育体育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

长期

强化规划和建设,加强用地保障

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并给予优先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长期

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托育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托育服务活动的,由县卫健局依法查处并对其限期整改,经多次警告依然不去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立即关停一切托育服务活动。

县政务服务局

县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

长期

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

县教育体育局

 

长期

规范登记备案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分类做好注册登记工作,明确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地审批及相关证明材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出具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县卫生健康局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卫生评价并出具卫生评价合格报告,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办理健康证,对取得上述证件的托育机构给予备案。

县卫生健康局

县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加强收费管理

卫健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规范托育机构收费行为,强化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相对稳定。依法查处托育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执行,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等因素,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县发展改革局

县民政局、卫生健康局

长期

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监管

职业技术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有关专业,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有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引导其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提升职业道德水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小、虐幼等侵害婴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县教育体育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长期

加大财政支持

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县财政局

各(镇)

人民政府

长期

加强协同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要建立健全行业准入、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质量评价、安全保障、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等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托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县卫生健康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托育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书面告知有关部门,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存在问题和整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落实不到位、不达标的,按照相关要求,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涉及安全底线的重大风险隐患,严格执行“一问题一整改,一整改一验收,一验收一签名”。对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县卫生健康局

县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局、民政局、应急局、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长期

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指导、疾病防控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机场、车站、服务区、商场、超市、旅游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

县卫生健康局

县教育体育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

长期

依托社区参与

充分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场地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教育体育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

长期

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积极探索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多方面政策,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

县工信商务局

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长期

加强应急处置监管

建立完善托育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托育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婴幼儿及家长做好个人防护。托育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依法依规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防控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卫健部门报告。

县应急局

县卫生健康局、公安局

 

四、强化协作配合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提升各种研判能力,对于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及时研判、主动引导、精准化解,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态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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