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20231024-532622155795
  • 文 号
  • 信息来源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3-10-24 09:41:00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砚山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保障城乡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任务为全县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口数,按照“应收尽收,应保尽保”的原则,实现参保缴费全覆盖。各乡(镇)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征缴任务数的98%,12月25日前完成征缴任务数100%,各类特殊人群征缴率达到100%。

二、缴费标准

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全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筹集基金中提取,个人不缴费。

(一)普通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380元/人标准全额收缴。

(二)特困人员、孤儿全额资助,免交个人参保费用。

(三)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资助120元,个人缴纳260元。

(四)未纳入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90元,个人缴纳290元,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资助180元,个人缴纳200元。对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三、参保范围

砚山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人员和中小学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外来投资经商和务工人员及其子女,以及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其他人员。户口在本县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外来投资经商和务工人员及其子女,以及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按城乡居民政策在常住地参保。

四、缴费方式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为主,以“云南农信手机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掌上银行”“税银POS机”为辅的多渠道缴费方式。

五、缴费时限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5日。2023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缴费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2月25日缴费待遇享受为当月缴费,当月享受。每月25日后所有缴费渠道关闭,次月1日恢复开放。新参保人员须先进行参保登记方可缴费。离职人员、解聘人员、退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以及停保、断保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不受缴费时限限制,年度内凭解聘合同、退役证、刑满释放证、毕业证、出生证、户口簿或身份证,缴纳全年参保费用参加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90日内缴费参保,自出生时享受医保待遇,90日后缴费参保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六、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在工作推进中要主动与县医保局、税务局对接,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扎实高效推进。主要领导要安排部署、督促落实,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组织村两委、驻村工作队、金融协办员等队伍,实施网格化参保征缴工作管理,实行划片区包干方式,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限,按期通报进度,倒逼工作落实,纳入日常工作考核。经办的业务人员要做到政策熟、情况清,在实际参保征缴过程中反馈的问题,要及时分类汇总解决,做到居民应保尽保,尤其是特殊人群参保要“不漏一户一人”,确保巩固脱贫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按照归属部门逐级反馈解决,从而提高征缴问题处理质效。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梳理各村小组缴费清册和未缴费清册,2024年3月底前公示已缴费、未缴费人员。同时将未缴费人员未缴费原因形成清册,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于2024年3月25日前分别报送县医保局、税务局。

(二)县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工作,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财政基金专户,每月5日前牵头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对账工作并组织好退费工作,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安全有保障、待遇落实资金有保障。及时做好收缴资金划拨工作,确保税务收缴资金当月划至基金专户,并督促县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时将资助参保资金存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三)县医保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制定、解释、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等工作,同时积极宣传缴费政策和待遇政策,提高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主动性。梳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类型同税务部门确定缴费流程和渠道,相互配合,协同高效推进。组织做好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人员的参保缴费登记、待遇支付工作,定期开展应征数据信息和实征数据信息比对工作,及时将应缴未缴人员的应缴费信息传递县税务局做好系统准备工作,确保应缴人员、应缴金额与税务部门缴费系统的一致。加强对乡(镇)社保中心人员参保登记、缴费政策、待遇支付等业务培训,提高其经办水平,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四)县税务局负责多元化拓展各种缴费渠道,确保微信“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号、手机银行APP、银行POS机、银行ATM机等方式顺畅,做到缴费方式简单、易行、多样化,确保实地缴纳、移动终端缴费、委托代收等征收渠道畅通。优化缴费流程,推进便民服务,提高参保征缴效率。加强缴费流程和缴费渠道的宣传、推广工作,强化代收代缴人员业务培训及规范管理工作,坚决杜绝经办人员收缴参保费用未入账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五)县乡村振兴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要及时核实特殊人员身份信息,提供准确的特殊人员基础数据传递县医保局,确保特殊人员及时享受相关缴费优惠政策。

(六)县农商行要积极主动做好农商行缴费操作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建立渠道缴费问题反馈处理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压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征工作,多措并举提高代征工作效率,在集中征缴期内,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引导缴费人使用云南农信手机银行APP、POS机、ATM机等自助缴费方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乡(镇)、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全盘统筹,分管领导靠前指挥,建立工作机制,层层分解任务,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年度收缴工作。

(二)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动员,尤其要积极宣传待遇享受政策,使广大群众转变思想,提高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对不能自主缴费的人群要做好代收代缴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各乡(镇)、有关部门针对确实不能自主缴费的缴费人,及时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建立代收代缴台账,不能代缴的要及时退还保费,做好退费痕迹资料管理。要落实公示和核查工作制度,确保收缴资金安全透明,一旦有舆情和风险发生,要及时做好舆情应对,杜绝舆情和风险扩散,涉及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加强督导,务求实效。县政府办督察室要把参保征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重点督办事项,定期对各乡(镇)参保征缴工作情况和进度进行提醒督促,并按月通报工作进度,形成月督办、年考核的工作机制,对工作不重视,推进不力,严重影响到全县目标任务完成进度的,严肃追究相关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 

附件:砚山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任务.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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