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砚山县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2022-05-26-00000216
  • 文 号砚政发〔2022〕17 号
  • 信息来源砚山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05-26 09:35:3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砚山县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今年5月7日召开的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云住建发明电〔2022〕15号)、文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文山州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安发〔2022〕7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建立长效机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政发〔2022〕24号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砚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湖南省长沙市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时刻保持高度警醒,树牢“隐患即事故”的意识,全面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建立长效机制,压实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通过2022年5月15日至8月15日完成全县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重点是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整治工作,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其余排查整治内容,着力构建覆盖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房屋安全全链条责任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彻底、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全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砚山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张  弦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卢  赟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洪雪钢  县委常委、副县长

曹  明  县委常委、副县长

王帮江  副县长、县公安局长

马兴龙  副县长

冯光槐  副县长

王  凯  副县长

马  娴  副县长

陆帝桥  副县长

成  员:韦述鹰  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长

彭显波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莫献超  县政府研究室主任

卢兴举  县发展改革局长

张  杰  县工信商务局长

杨明焘  县教育体育局长

马庆龙  县民族宗教局长

周朝雄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  成  县民政局长

李树锋  县自然资源局长

高铁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

唐  林  县城乡综合执法局长

张培华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侯光福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长

王贤润  县水务局长

郭帅红  县文化和旅游局长

刘加雄  县卫生健康局长

周定海  县应急局长

冯光繁  县市场监管局长

纪兴云  县工管委主任

李兴伟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马全德  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高铁华同志兼任,负责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自建房进行自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按照要求进行整治。

县纪委县监委:负责对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建立长效机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落细落实。依纪依法依规对党组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整治工作中履职不力的问题进行问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党群服务中心等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或广大党员在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县委宣传部:对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发动,做好宣传引导,强化宣传氛围。

县“七城创建”指挥部:负责统筹各网格“包保”单位对网格区域内非经营性自建房擅自加层、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进行排查,指导“包保”单位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的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对各网格“包保”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相关县级部门开展自建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自建房屋建筑主体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协调推进各部门专项整治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对涉及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施工许可、无竣工验收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行为的查处、督促整改工作;负责对建筑工地等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和指导推动实施经营性自建房质量安全等级鉴定工作,配合第三方出具质量安全等级鉴定报告。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城镇自建房擅自加层、改变建筑结构的排查,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改。

县城乡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筑,与县自然资源局一同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进行强制拆除。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城区内工业建筑擅自加层、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进行排查,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的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对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对私立学校、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兴趣爱好班等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的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县民族宗教局: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指导宗教活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的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县公安局:负责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复核工作,对民爆机构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的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县司法局: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筑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等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的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车站、码头等房屋建筑的使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的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建房擅自加层、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进行排查,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的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县水务局:负责对河道保护范围内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的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养老和福利机构、彩票站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对养老机构建筑擅自加层、改变建筑结构进行排查,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的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文化场馆、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区范围内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对文旅场所建筑擅自加层、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进行排查,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的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医疗卫生用房等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场所,尤其是对民办医院、小诊所、托儿所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工作,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的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各类突发事件作出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各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责令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经营场所擅自加层、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进行排查,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的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县林草局:负责对林场等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的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排查整治。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的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县国资局:负责对下属国有企业的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的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保障必要的经费。

县信访局:负责指导排查整治工作中的信访问题处理。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对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擅自加层、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进行排查,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的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县工管委:负责绿色铝园区、承接产业加工区、三星坝工业园区内工业建筑擅自加层、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进行排查,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的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县融媒体中心按照县委宣传部的安排参与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此次排查的主体,对辖区内的自建房擅自加层、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进行全面排查,要落实属地责任,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各社区、村委会、村小组做好公房、自建房、出租房、小作坊等房屋的调查、巡查、排查,对存在危险的要督促相关房屋产权人进行整改,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的要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网格单位: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非经营性自建房、出租房等房屋的使用安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其他部门:供水、供电等单位在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主导下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及时断水断电。其他部门也要按本方案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

1.对全县范围内所有自建房(重点是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2.对2020年以来排查出存在风险的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性房屋等再次回头看,对排查出存在风险的要逐一整改销号。

3.既有公共建筑,特别是经营性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包含全覆盖检查辖区内农家乐、宾馆、饭店、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场馆、体育场馆、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大型集会、庆典、比赛、展览、展销等人员聚集活动场所。

4.对2000年以前建盖的所有房屋进行排查整治(重点是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预制板房等)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危险房屋和老楼危楼等,包含居民住宅、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三合一”房屋,以及城中村、乡村和城乡接合部自建房。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建筑,包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以及装修过程中改柱改梁改承重墙的房屋。

6.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包含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公共设施(如幼儿园、餐饮店、酒店、KTV、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闲置办公用房、厂房改为其他功能用房。

7.无项目审批、无用地和规划许可、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施工许可、无竣(交)工验收的建筑。

8.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其他重点建筑。

(二)整治任务

1.重点排查经营性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尤其是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造)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体育馆、农贸市场、培训机构、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老旧自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在实施解危前,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2.重点排查 2000 年以前发挥公共用途的房屋和 2000 年以后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的房屋。一是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危险房屋(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和老楼危楼等),包含居民住宅、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三合一”房屋进行重点排查。二是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建筑,包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以及装修过程中改柱改梁改承重墙的房屋进行重点甄别。三是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包含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公共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闲置办公用房、厂房改为其他功能用房,存在安全隐患或隐患较为突出的房屋进行重点清查。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2年5月15日前)。及时召开全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下发《砚山县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强化全领域排查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切实做到排查底数要清、问题隐患要清、整改情况要清、销号摘牌要清,及时消除各类重大安全隐患。要全面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对经营性自建房、老旧危房、“住改商” 建筑、加层扩面、人流密集的公共建筑等重点迅速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排查,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住危房。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2年5月15日—2022年6月15日)。各乡(镇)及各责任单位完成全县范围内所有自建房(重点是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工作,聚焦人员密集、流动频繁的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3层以上、涉及 10人以上出租经营的自建房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最有效的举措,把自建房尤其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具体化、清单化、责任化、精细化。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制度,县属各部门、乡(镇)、村三级要建立重点排查整治台账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排查出的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清单化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并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6月15日—2022年8月15日)。各乡(镇)、各部门按照牵头负责的事项严格压实产权人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农村自建房进行自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按照要求进行整治,全面完成全县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坚决做到“凡危必关、凡险必除、凡建必批、经营必审、安全必鉴、投用必验”,坚决杜绝“改而不实”“改而不全”“改而又错”,确保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坚决遏制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组建专业技术人员(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协会、建筑公司、监理公司、相关检测公司和本土工匠中抽调人员组成专业技术服务团队)对所有自建房进行全面普查,其中:农村自建房在2020年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重点对经营性房屋再次排查。
‎   2.各部门各乡(镇)对排查出有隐患的房屋,要督促产权人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公司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查勘、检测、判断工作中,部分自建房无设计施工图或建设中部分资料缺失的,能补的尽快查找、收集、完善,无法补充且安全情况不明的,委托检测鉴定,所有房屋在不能保证消除安全隐患前,产权人、经营人(使用人)一律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3. 经安全鉴定,对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各部门各乡(镇)要督促其产权人进行整改,该加固的加固,该维修的维修,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要暂停营业和进行人员撤离,能进行整改的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经第三方鉴定为安全的房屋方可恢复营业或住人,如不能整改的要依法依规拆除。

4. 专项整治要依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来判定安全隐患等级,对主体结构严重受损等情况判定为特别重大安全隐患;对主体结构局部破坏等情况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对主体结构轻微受损等情况判定为一般安全隐患。采取“三张警示牌”进行标识,对主体结构严重受损等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的挂“红牌”警示;对主体结构局部破坏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挂“黄牌”警示;对主体结构轻微受损等一般安全隐患的挂“蓝牌”警示。

5.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及时消除存量,对挂牌警示的经营性自建房和挂红牌、黄牌警示的自建房经鉴定确认后对挂红牌警示的自建房要采取立即撤离人员、拆除房屋、重建等措施,做到“凡危必关”;对挂黄牌警示的自建房要采取加固改造等工程措施,做到“凡险必除”;对挂蓝牌警示的自建房要采取修缮加固等工程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摘牌销号,做到“投用必验”。

6.构建房屋建筑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注重发挥乡(镇)、村 委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我县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政府抓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导、行业管理部门排查整治、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房屋建筑安全问题。
‎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安全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相关部署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把防范化解房屋安全风险隐患摆在重要位置,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责任意识。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扛起本行业房屋安全监管责任,认真抓好落实;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特别是利用房屋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

(二)突出排查重点,强化工作措施。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确保人民群众生命的绝对安全。特别是针对自建房改做幼儿园、餐饮店、酒店、KTV、医院等,都要作为本次排查整治的重中之重,做到全覆盖、无遗漏。要认真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针对存在违建情况的自建房,有安全隐患的要坚决拆除,并同步依法依规履行告知义务,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绝不能听之任之,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强化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等,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受理房屋安全隐患问题线索。

(三)注重舆论宣传,强化安全氛围。持续加大对住建部编制的《“农村自建房安全知识”一张图》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自建房的安全意识。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跟踪曝光一批隐患突出、违法违规拆改建案例,总结宣传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措施办法,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四)坚持依法行政,确保社会稳定。各乡(镇)、各部门在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违法违规建筑认定标准,规范违法违规建设处置程序,切实做到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置有效,在整治过程中要做好前期劝导、中期处置、后期监管等环节,公正稳妥推进整治工作。

(五)强化督察考核,定期反馈工作情况。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组建县级督察组,对各乡(镇)、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整治推进不力的,将进行严肃通报问责。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请于每周五反馈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王晓东,0876-3120928、13887647444,电子邮箱:157906255@qq.com。

17附件: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试行).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