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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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砚政办规〔20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砚山县绿色图章制度》已经2018826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6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绿色图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范建设工程配套绿化,推进园林城市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色图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绿色图章制度就是要求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及要求,把绿化工作纳入建设项目基本程序的措施,同时也是保证城市各类建设工程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重要手段(绿色图章是指砚山县城镇绿化审验专用章和砚山县城镇绿化合格专用章)。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本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行政审查、批后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各类建设绿地指标要求。

(一)县城建成区范围绿地总指标,绿化覆盖率要求不低于38%,绿地率不低于3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以上;

(二)专用附属绿地指标。

1.新建院校、医疗机构、文教卫生设施、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

2.大型公共设施不低于20%

3.新建工业企业、市场、仓储不得低于10%,同时也不得高于20%

4.新建港区、车站等交通设施、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

(三)道路绿化指标。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30—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红线宽度30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15%

(四)住宅区绿化指标。新建住宅区不低于35%,旧城住宅区成片改建的不低于25%

(五)公园、广场、小游园等公共绿地,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执行。

第六条  绿色图章的运行程序

(一)行政审查。建设工程申报规划许可前,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配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通过窗口一站式服务部门履行有关程序。经审查合格后在绿化设计图纸上加盖砚山县城镇绿化审验专用章,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未经审查,不予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申请审批表;

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建设用地总平面设计图;

4.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5.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图纸;

7.规划用地范围内绿地(树木)现状图;

8.绿化规划说明。

(二)批后管理。经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以下方面进行批后管理:

1.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及时查处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的施工行为;

2.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之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3.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4.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设计和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5.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三)竣工验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验收,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到现场配合。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后,要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验收。主要查看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和能否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验收合格的,在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工程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砚山县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验收审批表;

2.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

第七条  凡绿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异地补建所缺面积的,应对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给予补偿,作为其补救措施。

第八条  凡未按规定进行配套绿化建设、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地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开发、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本制度由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文字解读】《砚山县绿色图章制度》

【图文解读】《砚山县绿色图章制度》

砚山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