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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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砚政办规〔20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砚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8826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0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促进砚山县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砚山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砚山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第四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县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和集镇规划区外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和集镇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文广体旅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主管部门专业保护和责任人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及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四)树龄在50100年的为古树后备资源,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后挂牌进行保护。

县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古树名木由县、乡(镇)挂牌保护,各乡认为确需保护的树木由村社登记保护。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专项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专业养护、保护设施的修建维护。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或者举报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日常养护实行责任制管理,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日常养护费责任人: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园林、风景名胜区、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单位养护;

(二)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养护;

(三)居住小区、居民庭院内属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由个人养护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指定专人养护;

(四)城镇道路、街巷、公共绿地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由城镇绿化养护单位养护;

(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属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由个人养护;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由村委会指定专人养护

(六)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因权属不明发生养护责任争议时,由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养护责任人。

第十条  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并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第十一条  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并设置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5米;

(二)后备资源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破坏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挖坑取土、铺设管线、硬化地面、堆放杂物、使用明火、倾倒或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废液废气;

(二)挖根折枝、攀树玩耍、剥损树皮;

(三)借用树干作支撑物、固定物,或在树上刻划、敲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

(五)损坏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排水沟等有关保护设施;

(六)其他损害和破坏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砍伐、转让、买卖和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

第十四条  因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经专业技术确定,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移植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经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应当向当地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移植方案;

(四)移植补偿协议。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移植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征得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八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影响、危害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事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治理、复壮和抢救工作,并按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定期检查、保护和管理:

木和一级保护古树每6个月一次;

二级保护古树每12个月一次;

古树后续资源每2年一次

第二十条  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需要,制定养护技术标准,并无偿向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标准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养护,发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有受害或生长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价值给予养护责任人适当的养护补助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实、查明原因并明确责任后,予以注销。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死亡未经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注销的,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损伤或死亡的赔偿标准,由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评估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越权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砚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文字解读】《砚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图文解读】《砚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砚山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