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砚山县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砚政规〔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砚山县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和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127次(扩大)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督管理,做到帮扶产业项目资产高效运营、科学管理、全程监督,项目资产保值增值,效益、利益最大化。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云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四个一批”推动帮扶产业提质增效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砚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帮扶产业项目资产,指2013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集团帮扶资金投入实施的帮扶产业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货币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生物性资产等经营性项目资产。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产权归属和“谁负责、谁管理、谁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四条  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帮扶产业项目资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资产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闲置和流失等风险,收益分配是否到位,联农带农机制是否建立,成效是否明显等。

(二)帮扶产业项目资产是否出现擅自转让、转租、抵押、融资、更换经营主体等现象。

(三)经营主体是否存在困难诉求,是否有需要帮助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村(社)负责对辖区内帮扶产业项目资产每月进行一次摸排,建立监督管理台账、问题清单,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对于正常经营的加强日常监管,存在问题的分析研判、提出解决措施,能解决得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乡(镇)。排查情况经村“两委”研究后,每月25日前向乡(镇)报告。

第六条  乡(镇)召开班子会议,专题研究村(社)上报的帮扶产业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情况,按照“四个一批”进行分类管理并建立台账,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初步处置意见,能处置的及时处置,不能处置的及时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解决。乡(镇)专题研究情况及时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要履行属地责任,每季度对辖区内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开展不少于1次“实地督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村(社)后续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乡(镇)开展辖区内帮扶产业项目资产督促情况,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督促指导,对乡(镇)上报的问题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第八条  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梳理汇总各乡(镇)帮扶产业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每半年向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全县帮扶产业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如遇重大问题等特殊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  县、乡、村三级因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资产流失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正常的帮扶产业项目,对应项目制定巩固措施,加强政策支持、技术服务,强化跟踪问效,提升经营主体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通过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劳务合作、订单合作、技术指导等利益联结方式,建立稳固的产业帮扶项目利益联结机制,不断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确保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对存在设施不完善、销售渠道不畅、科技支撑不足等困难问题的帮扶产业项目,对应项目制定提升措施,强化用地、用工、用电、用水等要素保障,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积极争取各类项目资金支持,组建专业服务团队,落实技术服务、品牌打造、产品营销、消费帮扶等措施,增强合作主体“造血”功能。

第十二条  针对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不佳,资源资产闲置的帮扶产业项目,要制定一项目一方案,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新的经营主体,采取资产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

第十三条  针对建成时间跨度较长、到达报废处置年限或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盘活价值、闲置低效和不宜继续发展的帮扶产业项目,终止合作协议,谋划替代项目。涉及项目、资产处置的,根据《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四个一批”推动帮扶产业提质增效的意见》及相关规定,按程序申请核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


【文字解读】《砚山县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图文解读】《砚山县帮扶产业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