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砚山县维摩乡维摩三马启石场)
发布时间:2019-05-28 16:21:19     来源:环保局 阅读次数:1131

案由:砚山县维摩乡维摩三马启石场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或者减少粉尘排放行为案

来源:群众信访举报

处罚文号:砚环罚字〔2019〕001号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砚山县维摩乡维摩三马启石场采石项目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矿山颗粒沙石、焦炭烘干灰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等措施控制或者减少粉尘排放的行为;有砚山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1月3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砚环责改字〔2018〕45号)及《送达回执》,1月3日监察大队的《调查报告》、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砚山县维摩乡维摩三马启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5日以《砚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砚环罚告字〔2019〕001号)告知当事人砚山县维摩乡维摩三马启石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砚山县维摩乡维摩三马启石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砚山县维摩乡维摩三马启石场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砚山县维摩乡维摩三马启石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1、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执行情况:正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