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发布时间:2019-11-27 10:33:10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955

案由:砚山县盛大强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一案

来源:省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件

处罚文号:砚环罚字〔2019〕012号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砚山县盛大强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雾化喷淋头腐化脱落,起不到脱硫除尘作用,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砚山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9年10月24日、10月26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2019年10月24日现场勘查笔录、2019年10月24日现场照片、法人、现场负责人、实际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投资备案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环保局项目批文、10月份运行管理台账、2019年10月26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砚环责改字〔2019〕14号)及《送达回执》,2019年10月28日监察大队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砚山县盛大强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8日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砚环罚告字〔2019〕012号),告知当事人砚山县盛大强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砚山县盛大强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砚山县盛大强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取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砚山县盛大强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2、对法定代表人杜光武移送公安机关实施5日行政拘留。

执行情况:当事人已于11月18日自行交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