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9-12-04 17:03:53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1035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范围

抽查标准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对排污单位及环境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察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察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察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砚山县环境保护局

企业名录库企业

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点污染源:每季度对本行政区3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一般污染源: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