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中,对违法行为人的有关物品(清单见下表)依法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调查。至今有关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前来接受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现对2019年03月15日至2019年12月01日期间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理,请有关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我局下达的相关执法文书到砚华东路103号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对上述物品作无主物品依法处置。
(联系人:高仕桥,办公电话:0876-3136189)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9年12月11日
2019年3月15日至12月1日暂扣物品登记公示表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1 | 晴轩小吃 | 1块 | 13 | 大锅羊早点 | 1块 | 25 | 大理风味 | 1块 |
2 | 铜锅早点 | 1块 | 14 | 和特帮陶瓷 | 1块 | 26 | 周黑鸭 | 1块 |
3 | 粗粮 |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