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0-07-24 16:15:00     来源: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阅读次数:1022

一、受理范围

(一)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移迁古树名木的,可以提出申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要求,将原“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3项合并为该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申请事项不适用该许可或者不属于属地管辖范围的;

4.异地补植或绿化改造恢复方案未达到审查要求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76号删除第十六条后,条款顺序自动前移)。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构为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办件类型

类型:承诺件;方式: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具有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建设用地等批文的;

2.临时占用绿地的,要有落实补偿和恢复绿地的措施,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建设项目已经取得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用地等相关批文或特殊情况需移植、砍伐的说明及其他证明;

4.确需迁移、买卖和转让的理由(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用地等相关批文或确需迁移、买卖和转让无法避让的特殊情况说明及其他证明),拟迁移方案和技术措施,新的管护接管单位证明材料;拟迁移、买卖和转让的古树资料(树龄在200年以下);

5.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表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纸质/电子文件

1

行政许可申请书(详见附件3)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纸质及电子稿

2

绿化植物和附属设施清单、权属证明及地址位置示意图、现状图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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