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0-07-24 17:43:29     来源: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阅读次数:1024

一、受理范围

在云南省砚山县行政区域城区内《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办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包括城市桥梁上)的审批手续的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

不予受理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情形或不属于本审批机关受理范围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实施机关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四、办件类型

类型:承诺件;

方式: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1.予以许可的条件

(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包括经过城市桥梁)上行驶的;

(2)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具备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的行为能力;

(3)申请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许可证的材料;

(4)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1)履带车、铁轮车直接在城市道路(包括经过城市桥梁)上行使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3)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4)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

(5)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准予变更的条件

(1) 变更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具备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的行为能力;

(2)变更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许可证的材料;

(3)变更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2.不予变更的情形

(1)事项已经批准或核准的;

(2)变更后侵犯群众利益的。

(三)补证

1.申请材料齐全的;

2.已经通过行政审批并登记备案的;

3.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四)延续

1.申请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许可证的材料;

2.已经通过行政审批并登记备案的;

3.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4.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五)依申请撤销

1.申请人提出申请的;

2.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新办

补证提交材料

变更提交材料

延续提交材料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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