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郑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来源:社会举报的
处罚文书字号:砚卫医罚〔2024〕2号
违反事实、证据:郑某某,男,71岁,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在砚山县阿猛镇保基黑村委会卡子组122号家中设置诊疗场所,并在该诊疗场所内开展诊疗活动。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3.郑某某《询问笔录》二份,吴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询问笔录》各一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份;5.物品清单共五份;6.现场没收药品共四箱;7.公告书一份;8.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9.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10.现场检查图片四份;11.阿基卫生院出诊登记一份;12.案件承办人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
违反法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行政处罚决定种类情况: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药品器械。
执行情况:完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