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砚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砚政发〔2017〕96号)及有关规定,为确保砚山县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砚山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总体目标
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砚山县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政策,增进公众对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确保砚山县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三、主要内容
(一)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条件
已申请住房保障并审核通过进入轮候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砚山县常住户口,在砚山县城区或平远镇城区长期租房居住一年以上,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并产生租金;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砚山县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017年砚山县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2476元)60%以下,即1486元以下(含1486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四轮机动车辆登记;
4.非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家庭;
5.因特殊情况申请人不能到场办理,须书面委托其直系亲属,并持双方身份证到场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6.其他规定的条件。
(二)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低保户: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租赁补贴标准为6元/人/月/㎡,每人每月租赁补贴=15㎡×1人×6元=90元。
非低保户: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每人每月租赁房补贴=15㎡×1人×5元=75元。
补贴时间为:2018年1月至实物配租前一月,当年新增家庭补贴时间为申请当月至12月。家庭成员少于4人(含4人)的,按实际人数发放租赁补贴;家庭成员多于4人的,按4人发放租赁补贴。
(三)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拟发放对象
砚山县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已初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入轮候未实施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经初步筛选,拟发放户数为1910户(详见拟发放租赁补贴家庭名单)。
(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程序及时间安排
1.宣传告知阶段(2018年8月27日—9月3日);
2.办理登记阶段(2018年9月4日—9月30日);
3.入户抽查核查阶段(2018年10月9日—10月23日);
4.登记办理及核查结果公示阶段(2018年10月30日—11月6日);
5.银行拨付阶段(2018年11月7日—11月14日);
6.整理资料、存档及上报阶段(2018年11月15日—11月22日)。
(五)相关要求
1.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拟发放家庭为2018年7月30日前申请并审核通过的住房保障对象,2018年7月30日以后申请的家庭不再纳入本次补贴发放范围。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若在2018年9月30日前不到场办理相关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补贴,住房保障部门一律不予补办任何手续。
2.不予办理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几种情形:
(1)借住他人住房未产生租金的;
(2)已外嫁但户口未迁出的不纳入原户口发放补贴人数;
(3)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4)家庭直系亲属之间相互借住、租住房屋的;
(5)超过规定时限不到场办理或提交资料不齐全、错误的;
(6)因申请人联系电话变更,未到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导致无法及时联系而错过办理的;
(7)有房源分配但拒绝办理实物配租的;
(8)提供虚假证明及材料或不配合核查组入户抽查的。
四、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高铁华,电话:3131214;
联系人:农 斌,电话:31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