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精神要求,2018年8月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砚山县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砚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砚农联发〔2018〕2号),制度试行以来,对规范集体资产管理起到重要作用。2019年,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深入推进,全县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全面实施集体资产折股量化、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原有的《砚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集体经济发展形势。因此,重新修订出台《砚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切实解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临的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二、出台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砚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砚产改办发〔202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
三、目的意义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规范村级事务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形成风清气正的农村基层工作环境。
四、《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管理制度》共12项53条,分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村组干部离任审计监督制度、村组报账员(出纳)账务移交制度、财务公开制度 、财务人员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监督与处罚规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收入管理规定
2.支出管理规定
3.现金管理
4.村级财务工作流程
5.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员工作职责
6.报账时限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1.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2.集体资产购置和处置。
3.集体资产保管。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
5.集体资产清查。
6.集体资产评估。
7.登记资产台账。
(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矿山等集体资源。
1.集体资源登记。
2.集体资源承包、租赁。
3.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需签订书面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收入归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四)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债权债务要据实入账。债权要组织力量积极催收,做到应收尽收,难以追回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保留永久追索权。对债权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无法支付或债权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无还款对象,确实无法收回债务、无法偿还款项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其他支出、其他收入)。
2.村、组不得以集体名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担保,也不得以集体名誉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3.村、组不得举债作为生活开支。村、组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应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村、组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4.村、组应当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5.村、组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同时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1.村、组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用工,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2.筹资投劳是指村、组在本区域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筹资的对象是本村村民,投劳的对象为劳动年龄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
3.向农民筹资,以村、组为单位每年人均最高不得超过40元,投劳每年每个劳动力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的按60元每天计算。
4.筹资投劳的程序。需要向农民筹资投劳的项目、数量等事项,由村、组事前提出并作预算,经全村、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通过的筹资投劳决定,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投劳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六)村组干部离任审计监督制度
1.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具体工作,按要求对离任村干部开展任期审计。
2.村组主要负责人及村级报账员因届满、辞职、因故离职等发生变动的,由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审计,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向群众公布后方可离职。对集体资金及资产收益、“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农村基建、群众反映强烈的经济问题,要组织进行重点审计。
3.村组主要干部及报账员在职或离职时,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挥霍浪费集体资产,侵吞集体资产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经济问题,由乡(镇)财政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审计。
(七)村组报账员(出纳)账务移交制度
1.村组报账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将全部账务移交给接任人,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予办理取款和报账等业务。对已办理取款业务、但尚未完成回补报账工作的,须由报账员将所有报账业务完成后再进行账务移交。村组账务移交工作应本着全面、真实、完整、有序的原则进行。
2.村组报账员账务移交工作由三方人员组成,即:交接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具体指:
交接人是即将离任,需将工作移交出去的现任报账员;
接交人是将接替现任报账员工作的继任人员;
监交人是监督账务交接工作全部过程的人员。村、组负责人不能作为监交人,村级报账员手续移交可由村务监督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镇)财政所等人员作为监交人。
3.交接人在账务移交前要将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与村级会计人员进行核对,数据核对一致在最末余额栏签章。
4.交接人要将履职期间所有经手的账簿、现金余额、票据、合同书等进行登记,并形成书面材料(××村组报账员账务移交清单),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签收。交接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一份。
5.接替的报账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记账,不得另立新账,应保持账务记录的连续性。
(八)财务公开制度
1.村级财务公开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每年至少公开四次,每季度公开一次(1月、4月、7月、10月),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
2.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
3.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或进行纠正。
(九)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村级报账员兼任出纳工作,党组织负责人和村主任、村组长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2.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3.村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4.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5.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6.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规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票据管理制度
村集体收款票据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向县财政局票据监督管理股领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各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申请领取。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做好票据号码及经办人登记,再次领取时必须以旧换新。严禁使用单位自购和印制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单位一次领取多本票据,严禁收据存根由使用单位自行保管,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收款款项,严禁转让收款票据。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监督与处罚制度。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定期、不定期对各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1.不按时报账、对帐,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整的,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不如实提供涉及审计事项的资料证据的,阻挠依法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监督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进行通报,发现村干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2.截留、坐支、挪用、私借私分资金的,隐瞒集体收入、取得的收入不按要求及时上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账,或私设会计账簿(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或以个人名义使用存折开户的,造成集体资产遭受损失和浪费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由乡(镇)财政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组织审计,追回流失款项;涉及重大资金、群众反映强烈的,由乡(镇)财政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确实存在重大问题的,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查处。
3.白条顶库或乱开票据套取现金的,专款不专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进行通报,追回款项后方可用款。
4.对侵占集体资产、资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书面通知其停止侵占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侵占人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查处。
5.不按要求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的,由乡(镇)村级会委任代理中心监督进行公开。
五、办事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和地址: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砚华东路60号;
联系人:胡锡光,电话:3012856
七、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侯光福,电话:3122191
联系人:胡锡光,电话:3012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