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为了加强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适应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3、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法制员制度,充分发挥法制员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法制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推进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4、主要内容
《制度》共9条,具体明确了法制员的岗位职责、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适应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规股、案件承办部门设立法制员(以下简称法制员),负责履行法制工作职责。
案件承办部门是指我局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办行政处罚等案件查办工作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
第三条 法制员应当遵循依法、合理、效率、规范、权责一致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法制员应从单位中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熟悉行政执法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中挑选,经所在部门推荐,报法规股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任命。
任命后的法制员名单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 各案件承办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法制员开展法制工作。
第六条 法制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学习、宣传法律法规;
(二)对本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三)根据审核权限,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等案件依法进行审核,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应对工作;
(四)协助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执法检查、执法监督、执法证申领、法制统计等工作;
(五)协助开展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协助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六)局领导、法规股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
第七条 案件承办部门法制员应及时向法规股就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措施、主要事项、主要问题及案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情况等进行报告,以便局领导、法规股能及时了解依法行政等相关情况,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第八条 法制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有法制员相关制度的从其规定。
五、审定人
联系人:马雪娇,联系电话:3136123
审核人:龚 莉,联系电话:3136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