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字解读】砚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2-02-15 15:20:40     来源: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5773

一、出台背景

《砚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砚政发〔2017〕96号)实施近4年,有效期已过,随着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不断变化,我县2017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逐渐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贯彻国家、省、州对发展公租房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公租房管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砚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二、主要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云建保〔2012〕876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建保〔2015〕66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砚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共十章,分为总则、准入、申请及审批、配租管理、租赁管理、运营管理、退出管理、已售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有关责任和附则。

(一)总则。明确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条件及来源、各部门及乡(镇)工作职责等。

(二)准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和个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在砚山县城市规划区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经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二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500元以下;三是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生活能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砚山县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人父母、子女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土地、房屋等被征收,补偿金额在人均10万元以上或家庭总计20万元以上,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家庭住房困难的;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包括房改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政策的;家庭自用代步车辆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不符合入住申请条件的。

(三)申请及审批。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工作、收入证明和租房协议;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非砚山县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未享受福利分房、实物配租或补贴等保障性住房的情况证明材料;其他证明材料。包括:租房协议、残疾证、低保领取证明、车辆购置发票以及其他法律性规范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等。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审批: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情况时,有关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提供。

(四)配租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申请的时间段和相对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组织摇号或抽签配租。配租结果及时在当地媒体公布。纳入配租两次都未进行审核登记或领取配租确认书未按时到指定地点抽签的,视为自动放弃。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申请对象家庭人员变动,可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公共租赁住房。对有下肢残疾、脑残、眼残或患有重大疾病(有医学证明)、家庭成员中有65岁以上老年人等生活不方便的申请家庭,可直接配租楼层适宜的房屋。非住房保障部门经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经营管理中,须经住房保障部门按本细则规定的准入条件、申请、审批程序确定后,方可进行配租。周转房的配租由所辖单位制定配租方案,由所辖单位组织配租,配租方案及配租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周转房优先用于配租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家庭)。在房源有剩余的情况下,经各实施主体单位报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由住房保障部门统筹房源,将周转房分配对象扩大到符合住房保障标准以外的乡镇其他职工。

(五)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分区定系数,租金标准计算方式为分级标准×小区租金系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砚山县城区范围内的市场租金暂定为每月10元/平方米,分级标准按以下档次执行:

一档,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车辆价值在10万元以下,月租金6元/平方米;

二档,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机动车(两轮摩托、三轮摩托及各类助力车除外),月租金5元/平方米;

三档,城乡低保家庭,月租金2元/平方米。

(六)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行属地化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范围。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组建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社区、派出所、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共同负责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养护。或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养护。政企、政园、政校、政院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属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主体部分需大修的报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维修。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和管理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七)退出管理。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其住房、收入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棚户区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住房满一年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八)已售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按照“先租后售”政策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也不得进行转让、赠予。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出售给符合保障性条件的家庭,并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以售房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后经保障性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补交购买时所享受房款优惠金额,方可上市。政府按评估价享有优先回购权;出售或转让中需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按有关政策办理;出售或转让中新增收益的50%必须上缴县级财政,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或维修维护。保障性住房每次交易必须经保障性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售或转让中新增收益的50%必须上缴县级财政,产权证上标注“保障性住房”字样。获得产权的保障性住房,产权人可自由行使抵押权。已取得保障性住房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已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规定统一实施物业管理,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必须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以虚假材料骗购、违规转售保障性住房的,经查实后收回保障性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九)有关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等工作接受人大、政协、纪委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有关部门接到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十)附则。本细则自2022年2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5日,2018年1月15日发布的《砚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砚政发〔2017〕96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高铁华   电话:0876-3122314

联系人:张加航   电话:0876-312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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