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公安局关于2023年6月12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9-10 16:30:00     来源:砚山县公安局 阅读次数:6319

20236121418分许,田某某和高某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于2023612日受理,由交警二大队办案民警负责调查,2023821日收到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文公交复字结论2023000112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根据现场勘查和重新调查取证情况,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田某某,男、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人。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5月12日,当前状态:违法未处理;交通方式:驾驶云H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H挂号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                      

高某,男、壮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平远镇人。持号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3月30日,当前状态:扣留、违法未处理、超分、暂扣、停止使用;驾驶云H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家属联系电话:。

(二)车辆情况

肇事甲车为一辆白色红岩牌白色红岩牌CQ****HYVG3348 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ZFH****1LD037717,发动机号:20T****7289,号牌为云H,车辆所有人:马关天来恒运商贸有限公司,该车于2020年7月15日初次注册登记,同日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马关县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660****02253,保险期间自2022年7月14日11时0分起至2023年7月14日11时00分止。 该车肇事时牵引云H挂号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空载)。        

肇事乙车为一辆灰黑红色新东日牌YZR****ZXXS型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SC****R5HE847185,发动机号:17****07,号牌为云H,该车于2018年6月13日初次注册登记,2021年9月16转移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9日,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116****3901713054847,保险期间自2022年7月16日0时0分起至2023年7月15日23时59分止。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事故现场位于蒙铁线K525+200M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文山市德厚镇方向,北至砚山县平远镇方向,为机非合离式道路,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有效路面全宽1130cm,道路两侧路肩宽30cm,道路中心设有宽10cm的黄色道路中心虚线,道路两侧均设有宽10cm的白色实线将道路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其中机动车道宽370cm、非机动车道宽180cm。道路东侧有一条通往砚山县平远镇大新社区小新村的不规则水泥路与蒙铁线成“T”形交叉,路口宽650cm,路口南.北两侧均设有“十”字交叉路口警示标志及路口提示桩。该路段最高限速80km/h。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12日,驾驶人田某某驾驶云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H挂号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由砚山县平远镇方向驶往文山市德厚镇方向,当日14时18分,行驶至砚山县平远镇境内蒙铁线K525+200M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由驾驶人高某驾驶正在左转弯的云H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过程中,所驾车辆左前侧与高某驾驶的云H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左后侧相撞,致使云H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翻滚至道路东南侧路坎下空地,造成驾驶人高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受案材料。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3.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                   

4.当事人田某某询问笔录。                           

5.证人金聪. 高少奇的询问笔录。                    

6.田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经现场勘查民警对驾驶人田某某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0mg/100mL。    

7.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昆锦司〔2023〕毒(文)鉴字第11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高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8.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昆锦司〔2023〕法(病)鉴字第444号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高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颈椎骨折并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9.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科院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6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该车转向系合格。

(2)该车制动系不合格。

(3)该车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动力装置及传动系统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

(4)该车肇事前处于先匀速、后减速的运动状态,匀速段的平均车速约87km/h,后减速至76km/h。            

10.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科院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6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该车前照灯、转向灯、后位灯及制动灯装置功能有效。

(2)该车碰撞前大致处于匀速运动状态,平均时速约50km/h。       

11.文山州拜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监控视频。      

12.其他材料。

(二)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1.当事人田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路段最高限速80km/h,云H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H***6挂号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肇事前处于先匀速、后减速的运动状态,匀速段的平均车速约87km/h,后减速至76km/h。),且在交叉路口超车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向左转弯时未提前开启左转灯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其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此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田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之规定,建议认定当事人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高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1)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                            

(2)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3)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                     

(4)向左转弯.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预防对策建议: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素质。

(2)加强辖区路段的巡逻和管控,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