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公安局关于2023年7月24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8-30 16:32:00     来源:砚山县公安局 阅读次数:5655

20237241603分许,李某某与罗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于2023724日受理,由交警二大队办案民警负责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初步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李某某,男、壮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平远镇人,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11月01日,驾驶云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G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

当事人:罗某某,男、壮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平远镇人,骑行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受伤送医院无效死亡。

(二)车辆情况

1.肇事甲车为一辆东风牌DFH****C2型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驰牌LC****GFLA型重型罐式半挂车,牵引车号牌:云J,车辆所有人:普洱宏胜物流有限公司,该车于2021年03月12日注册登记,并于同日由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公司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ZA****5327,保险期间自2022年8月30日12时0分起至2023年08月30日12时0分止;半挂车号牌:云G挂,车辆所有人:开远市大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环城东路东山庄开发区,该车于2018年09月20日注册登记,并于同日由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2.肇事乙车为一辆赛鸽牌TDT923Z型两轮电动自行车,无号牌,车架号:220****08127285,电机号:YH****50W2009****63,车辆所有人:罗某某,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平远镇人。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砚山县平远镇境内蒙铁线(蒙姑-铁厂公路)K524+940M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文山市德厚镇方向,北至砚山县平远镇方向,道路行政等级为省道,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机动车道宽755cm,两侧非机动车道宽均为165cm,道路两侧路肩宽均为40cm,道路中心为宽15cm的黄色虚线,道路两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为宽15cm的白色实线,道路西侧路口通往大新村方向,路口宽1330cm,东侧路口通往蓝莓基地,事故现场南北方向均设有“十字交叉”警告标志,东西两侧路口均设有路口提示桩。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7月24日,驾驶人李某某驾驶云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G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由文山市德厚镇方向驶往砚山县平远镇方向,当日16时03分许,行驶至砚山县平远镇境内蒙铁线(蒙姑-铁厂公路)K524+940M路段时,与前方罗某某骑行正在左转弯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罗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2.当事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证人的询问笔录。 

3.昆锦司〔2023〕毒(文)鉴字第1394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罗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4.昆锦司〔2023〕法(病)鉴字第547号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罗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5.云南省交科院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061第0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该车转向系的功能有效。

(2)该车制动系的功能有效。

(3)该车前照灯和转向灯装置功能有效。

(4)该车第五桥左.右轮胎花纹不同,行驶系不合格。

(5)未发现该车存在导致事故的突发性机械故障。

6.云南省交科院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061第0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该车为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2)该车肇事前转向装置的功能有效。

(3)该车车闸装置的功能有效。

(4)不能确定该车肇事前照灯装置的技术状况。该车肇事前后位灯装置的功能有效。

(5)该车行驶系的功能有效。

(6)未发现该车存在导致事故的突发性机械故障。

7.云J416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

8.其他材料。

(二)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1.当事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叉路口时超车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罗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转弯前未伸手示意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建议认定当事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一)该事故中的突出违法行为

1.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叉路口时超车。

2.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转弯前未伸手示意。

(二)预防对策建议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广大交通参与者都尽量懂法.守法,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素质。

2.加强重点路段巡逻和监控,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3.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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