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继承公告(2022年04号)
发布时间:2022-01-26 08:18:33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916

2022年1月26日,继承人沙恒因继承被继承人王华艳的遗产向我所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继承人沙恒因继承被继承人王华艳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纳兰芬,女,现住:砚山县平远镇达兰路1号,系被继承人之母亲。

继承人2:沙全许,男,现住:砚山县平远镇校园路9号,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3:沙丹,女,现住:砚山县平远镇田心村委会校园路9号附1号,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继承人4:沙芳,女,现住:砚山县平远镇田心村委会田正街16号附1号,系被继承人之次女。

继承人5:沙恒,男,现住:砚山县平远镇田心村委会校园路9号,系被继承人之长子。

二、被继承人:王华艳,女,于2013年4月12日因病死亡在家中。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位于砚山县平远镇田心社区校园路9号,不动产权证号:《砚平集建(1996)字第02491号》、《平房字第970205号》,产权登记为王华艳、沙全许隐形共同共有,该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二分之一为王华艳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王华艳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王华艳的母亲纳兰芬、配偶沙全许、长女沙丹、次女沙芳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沙恒一人单独继承。

2、沙全许自愿把该不动产属于自己的二分之一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赠与沙恒一人。

3、由继承人沙恒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4、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2年2月2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平远自然资源管理所二楼地籍股

联系电话:0876--3895333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