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继承公告(2022年03号)
发布时间:2022-01-24 11:10:53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869

2021年12月27日,继承人孔令祺继承被继承人蒋梅仙的遗产向我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继承人孔令祺继承被继承人蒋梅仙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孔祥平,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嘉禾五路16号1幢1单元101,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2:孔令祺,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嘉禾五路16号1幢1单元101,系被继承人之长子。

二、被继承人:蒋梅仙,女,于2020年5月20日因病在砚山中医院死亡。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1、位于砚华东路外贸集资楼,不动产权证号:《砚国用(2006)第09946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060493号》、共有权证:《砚山县房城区共字第20066410号》、《砚山县房城区共字第20066411号》,产权登记为蒋梅仙、孔祥平,该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为蒋梅仙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蒋梅仙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蒋梅仙的配偶孔祥平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孔令祺一人继承。

2、由继承人孔令祺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继承人承诺:该《不动产继承分配协议》是建立在我们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和不隐瞒事实的基础上,若提交资料不真实或者虚假申报,造成不动产登记中心错登、漏登或引起法律纠纷的,都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无关,我们自愿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同意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条件撤销证书。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2年 2月 1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