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继承公告(2022年25号)
发布时间:2022-06-17 11:22:07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478

2022年6月17日,继承人陈凤珍因继承被继承人安子仙的遗产向我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继承人陈凤珍因继承被继承人安子仙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陈兴昌,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72号2幢3单元202室,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2:陈凤珍,女,现住:砚山县阿猛镇海宴路124号附2号,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继承人3:陈凤琼,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72号2幢4单元602室,系被继承人之次女。

继承人4:陈凤翠,女,现住:砚山县八嘎乡八嘎街22号附1号,系被继承人之三女。

继承人5:陈凤勇,女,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镇601信箱20幢1单元208室,系被继承人之长子。

二、被继承人:安子仙,女,2019年7月因病在晋宁死亡。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位于砚山县兴华路中段右侧(警官小区)4幢205室,不动产权证号:《砚国用(2000)字第04705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0505103号》、《砚山县房城区共字第20054414号》、《砚山县房城区共字第20054415号》、《砚山县房城区共字第20054416号》产权登记为陈兴昌、陈凤翠、安子仙,该房屋所有权的三分之一为安子仙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安子仙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安子仙的配偶陈兴昌、子女陈凤琼、陈凤翠、陈凤勇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陈凤珍一人继承。  

2、陈兴昌、陈凤翠自愿把该不动产属于自己的三分之一的房屋所有权赠与陈凤珍。

3、由继承人陈凤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4、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1年7月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