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日期:十五个工作日(2024年03月07日至2024年03月27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不动产权证号:云(2021)砚山县不动产权第0021053号 | 李盛春 | 不动产权证 | 532622202209JC00450F00010001 | 砚山县维摩乡长岭街村委会长岭街村小组 |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