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日期:十五个工作日(2024年03月20日至2024年04月15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不动产权证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080872号证的两本共有权证号自20089660至20089661号 | 宋黎娟 | 不动产权证 | 532622101107GB00177F00030002 | 砚山县江那镇新城广场 |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