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国土资源局对中国共产党砚山县十一届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111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8-08-03 14:51:11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763

权永海代表:

您在中国共产党砚山县十一届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农村农民宅基地申请难问题的提案”,已转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农村农民个人建房用地不能占用基本农田,建议在选址时就避开基本农田。我局对全县的农村农民建房用地申请是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和户均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审查报批,不存在浪费土地的现象。按照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利用农村基层党建综合平台加强农村农民个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文国土资发〔2015〕117号)文件规定,县(市)政府所在地以外各个乡镇农村(个人)建房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我局要求各乡(镇)及时审核上报审批,并按季度上报辖区内的农村农民建房用地申请,不存在农村农民宅基地申请难问题。敬请理解,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

砚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2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砚山县国土资源局 0876—3123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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