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政协砚山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8-03 14:45:53     来源: 阅读次数:1774

尊敬的权占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商铺开业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已在人民群众心中根深蒂固,但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噪声污染、烟尘污染、火灾隐患、城市垃圾等,造成环境污染,影响人民群众人居环境,成为城市管理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当前,砚山县对燃放烟花爆竹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规范管理工作相对滞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我局也只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解,要求对燃放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人处罚有限。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对烟花爆竹运输、大型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的审批监管和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我县出台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能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单位: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股

承办人:李斌

联系电话:0876—3122947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