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顺达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文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砚山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对陆春故居进行修缮的建议》,已转交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陆春故居自2002年8月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来,针对陆春故居的修缮保护工作我局一直在努力,曾多次请省、州文物专家对郊址城进行调研,对陆春故居修缮提出意见建议,并对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已多次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并上报维修经费请示。2015年还聘请有文物修缮设计资质的文物建筑维修公司编制了整体修缮方案,但因涉及资金数额较大,县级财政暂无力解决。2017年以来我局筹措资金1.3万元,对故居实施瓦屋面检修、穿管规范电源线路、整改照明线路老化、配备消防灭火器、设立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碑等,进一步加强陆春故居保护管理及日常监管。目前,因缺乏保护经费,我们采取的措施主要以预防为主,引导房屋所有人进行检漏加固等简单修缮和日常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目前,我们已采取了措施:一是向州委宣传部、县人民政府等上级部门请示汇报,争取得到资金支持;二是引导房屋所有人抢救性修缮,争取得到房屋所有人支持。
再次感谢您对砚山文化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我县文化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建议。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7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应辉,0876—313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