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生芬委员:
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砚山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的《关于将民国时期拓刻在棺材山上的“砚山”二字和灯笼山上的“笔山”二字纳入文物保护点进行保护的建议》,已转交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针对您所提到民国时期拓刻在棺材山上的“砚山”二字和灯笼山上“笔山”二字,我局组织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并于2023年5月16日到现场实地调查,经查,该题刻虽然年代久字迹已经模糊,但还能看出“砚山”“笔山”二字确实存在,这也是砚山地名由来佐证之一,具有较高历史价值。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收集整理历史资料,与省、州文物专家进一步深入研究,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争取在即将开展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时将其公布为文物保护点。
再次感谢您对砚山文化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我县文化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建议。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7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应辉,0876—313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