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农村宅基地用地许可申请说明
发布时间:2022-08-15 19:57:03     来源:盘龙乡 阅读次数:1946

一、申请条件

(一)本乡内《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批复》的许可申请;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集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

4.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5.依照规划,向中心村、集镇或者村(居)民集中点集聚的;

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

1.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

2.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其它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3.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又要求建设的;

4.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5.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6.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社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

二、有关要求

必须坚决贯彻“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2.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需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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